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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團結法》生效 國安人士示警:電子設備與帳號恐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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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顏振凱
國安人士解析中國新法,涉海外人士與組織恐受影響。(資料照片/法新社)

針對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天(1日)正式實施,國安人士直言,這應是全球首個把「跨國鎮壓」行為加以法制化的惡法。受影響對象廣泛,海外維吾爾族、藏人、蒙古族、海外華人異議人士、外國議員、政治人物、記者、學者、智庫研究員、台灣官員及一般民眾、跨國企業與供應鏈廠商、網路平台及宗教團體等,都可能成為中國依據該法施壓或制裁的對象。

國安官員指出,這部法律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理念,但真正受影響的對象,不僅是中國境內人民,也涵蓋港澳台居民、海外華人,以及全球任何被中國認定涉及「破壞民族團結」或「民族分裂」的人士,具有明顯域外適用特性。

國安人士分析,此法最值得關注的是第20條、第62條及第63條。其中,第63條規定,任何境外組織或個人,只要被中國認定實施「破壞民族團結」或「民族分裂」行為,都可依法追究責任,沒有國籍及地域限制;第62條則將「煽動」、「支助」等行為一併入罪,但相關定義完全由中國官方認定,賦予執法高度任意性。

國安人士也說,該法第20條要求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不得灌輸不利民族團結的觀念,這已將政治意識形態延伸至家庭教育,直接牴觸「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基本權利。

國安人士表示,依據聯合國人權專家今年4月聯名致函中國政府的意見,民族團結法至少違反12項國際人權規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聯合國憲章」等;歐洲議會也於4月底通過決議,要求中國廢止或大幅修正相關規定。

國安官員分析,中國過去已運用海外警察站、跨境騷擾、紅色通緝、獵狐行動、天網行動等方式對境外人士施壓,如今相關作為將獲得法律授權,讓跨國鎮壓更具制度化色彩,也進一步衝擊民主國家的主權及國際法秩序。

國安人士也警告提醒,法律生效後,赴中國、香港及澳門的台灣民眾,特別是曾公開評論新疆、西藏、香港與台灣等議題的記者、學者、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及企業人士,都應提高風險意識,相關電子設備及社群帳號也可能面臨檢查。(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中國實施《民族團結法》 賴清德強硬回應:絕不接受中國黑手伸進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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