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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柯文哲收210萬賄款 於市長室完成對價合意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26日12:14
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前台北市長柯文哲 (圖)一審遭判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柯文哲26 日晚間在民眾黨記者會中情緒一度相當憤慨,更喊話 「賴清德!我們絕對不會妥協、我們永遠不會屈 服!」 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15年3月26日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案,認定柯文哲收受沈慶京210萬賄款,此部分判刑13年。北院認為,2人於109年間在柯文哲台北市長辦公室會面後已形成對價合意,進而達成期約賄賂的犯意聯絡。

另方面,檢方起訴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工作簿「小沈1500」為沈慶京行賄柯文哲的事實。北院表示,缺乏1500萬元有確實交付的補強證據,無法認定為真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等4案,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4罪合併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北院新聞稿表示,柯文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至26日間,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的7人,用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賄賂新台幣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

對於認定行賄、收賄的理由,北院說明,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只須所收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的對應關係即已成立。

北院表示,賄賂與公務員身分、職權及公正處理事務之間,即須存在一定的對價關係。傳統上,因認本罪屬嚴重犯罪,故採抽象危險犯方式予以規範,行為一經著手,罪即成立,雖可分要求、期約、收受;於對向犯立場,則為行求、期約、交付3階段,但非必然循序進階,跳躍甚或直接進行最末階段,並不違常。

北院說,相對立的雙方人員,利用明示、默示或可得推悉方式,達致合意,皆無不可。包含財物與不正利益搭混付給的前金、後謝、分期處理,法律評價無異。

北院表示,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前鼎越公司董事長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台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的具體過程觀察,當時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朱亞虎則在會客室外等候,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是以雙方談話的具體細節固無從直接知悉。

北院說,但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並由朱亞虎陪同離開,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他具有正面意義。

北院表示,再參酌市府隨後即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的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的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可推知其等間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的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的犯意聯絡。

北院表示,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7名員工,先從集團領取現金,再以各別捐獻政治獻金30萬元方式,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計給付210萬元至柯文哲所掌控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再由朱亞虎以手機傳送已經捐款訊息給北捷董事長李文宗,並獲李文宗回覆「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謝謝您,弟文宗」,表示柯文哲知悉並收受210萬元。

柯文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收受210萬元,明知回復樓地板面積陳情內容,京華城已提訴願遭內政部駁回,且依處理陳情注意事項規定,訴訟繫屬中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即可,卻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終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

針對柯文哲是否可參選2028年總統選舉,內政部今天說,依法規定,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屆時須視登記參選時的最新判決審認。(編輯:蕭博文)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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