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苗栗隨機砍人釀3傷 凶嫌殺人未遂判刑29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07日02:59 • 發布於 04月07日02:59
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中)於去年10月2日持刀當街連續隨機砍人,於住家被警方逮捕。(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於去年10月2日吸毒後,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騎機車上路,在苗栗市街頭隨機尋覓殺害對象,當街隨機砍傷放學的2名國小女童及50歲林姓男子,其中丁姓女童及林男重傷一度於加護病房救治,幸3人皆平安出院;苗栗地檢署偵結,依涉犯殺人未遂罪3次求處3個無期徒刑。苗栗地院今(7)宣判,判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

苗栗地院合議庭審理,邱男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邱男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並於施用毒品後衝動為之,其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犯案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

且合議庭認為,邱男曾於2016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至2025年3月間始執行完畢,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此案,構成累犯,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為,邱男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

然苗栗地院指出,邱男殺人行為均未致生死亡結果,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且邱男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審酌邱男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兼衡其人格特質、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合議庭認為邱男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因此,於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衡酌刑事政策與刑罰之預防功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

☆少一份毒品就多一份健康,自由時報提醒您遠離毒品☆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快訊/北市萬華華江雁鴨公園積水1米 3男撤離不及困遊樂器材上

CTWANT
02

稱「陽明山擋住巴威」?台大氣象團隊澄清

NOWNEWS今日新聞
03

媽我的嫁妝呢?台南女控母私吞360萬 法官一句話讓她大崩潰

鏡報
04

颱風夜台南下營雞舍跳電 4.6萬隻白肉雞一夜悶死損失逾500萬

CTWANT
05

西門町大樓磁磚突剝落 路過10多歲少年遭砸頭爆血送醫

自由電子報
06

巴威挾暴雨炸新竹!頭前溪暴漲「貨櫃屋遭沖走」恐40年最慘

TVBS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