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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1810萬訂橋頭預售屋!京城建設因「台積電」反悔轉賣4452萬下場慘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11月14日06:54 • 發布於 11月14日06:46
高市知名京城建設公司疑因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而毀約,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賠償訂屋客戶。(記者鮑建信攝)

首次上稿06:50更新時間14:46(新增京城建設回應)

〔記者鮑建信、葛祐豪/高雄報導〕高市曾姓女子購買橋頭某預售屋店面,談妥1810萬元並下定金後,知名的京城建設公司疑因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而反悔,並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毀約,判決要賠償曾女2822萬元。

京城建設:曾女僅付訂金10萬 預訂單載明公司同意始得售出

對此,京城建設發言人周敬恆受訪表示,曾女當初簽的只是一個買賣房屋的預定單,價格只是表達要買多少的價格,然後下了訂金是10萬塊錢,而且在訂單上面也有講得很清楚,此價位要經公司同意始得售出,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原告曾女指出,某知名建設公司在橋頭地區推出預售屋,由代銷公司負責銷售。2019年7月間,她以2萬元訂金預購其中店面S1,對方承諾保留第1順位優先購買權利。後經公司林姓經理向建設董事長的特助爭取後,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她當場付訂金10萬元。

不料,她欲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建設公司竟反悔不認帳,實因當時台積電到橋頭設廠利多消息所致,甚至在房屋蓋好後以4452萬元轉售他人,導致她損失2822萬元。

被告建設公司則說,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並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語,曾女主張不可採。

橋頭地院調查,據兩造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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