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1死1傷公車司機出庭不認吸毒肇事 律師指刑期有差
三重客運司機許英豪載客前涉嫌吸毒導致恍神,他將公車開上人行道,釀成1名媒體記者父親死亡、1名警察重傷,士林地檢署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嫌將許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天開準備程序庭,許出庭時精神恍惚,面對法官問題幾乎由辯護人代答,不過他稱車禍原因非吸毒造成精神不濟,而是打瞌睡,檢察官請求更改原起訴要旨,認為許的安非他命濃度太高,應為事發前3天內吸毒,並非許所述的3天前。
兆鼎聯合律師事務所長曾伯軒指出,刑法中不能安全駕駛罪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打瞌睡要看有無符合「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例如服用類似酒精、毒品、感冒藥導致瞌睡,也屬於不能安全駕駛罪。
曾伯軒說,若駕駛只是單純想睡覺導致車禍造成他人死亡,那就是單純過失致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與吸毒駕駛造成他人死亡,刑責上還是較輕。
起訴指出,去年9月18日,47歲許姓司機涉嫌在基隆住處施用安非他命,他明知藥效消失會出現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現象,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能力,仍在9月21日中午從內湖三重客運發車處,開公車載客。當天晚上8點7分,因毒癮發作導致注意力減弱,昏睡在駕駛座上,公車嚴重偏離道路,急駛開上內湖路一段人行道,撞上54歲許姓行人,導致許姓行人顱內、胸腔出血,送醫急救宣告不治。
車禍還波及1名坐在警用電動機車休息的鄭姓警員,鄭姓警員雙腿重傷至今仍未痊癒,不過他未提告。
許姓司機在警詢、複訊都坦承吸毒,但他稱吸毒時間為3天前。士林地院今天開庭,許出庭時精神恍惚,面對法官問題幾乎都由辯護人代答,不過他稱是打瞌睡才出車禍,不是吸毒造成恍惚。
法官庭中勘驗公車內監視器影像,發現許姓司機肇事前右手突然抱胸,接著身體傾倒;肇事當下過了16秒,許反映喊「係啊拉(台語)」,檢察官認為若許只是打瞌睡,一般來說會立刻驚醒,但許明顯為吸毒造成恍神,才在第一時間無法反映。
監視器影像指出,許喊「係啊拉(台語)」後解開安全帶,有乘客尖叫問「能不能開門」,許回「門打不開」,許在車內來回走動,再從駕駛座車窗外要路人叫救護車。
許的法扶律師稱,許當天開了很久的車,所以恍神肇事,每個人遇上事故的反映都不一樣,請檢察官提出積極事證,證明車禍與許吸毒有關。
由於許的毒驗報告指出安非他命濃度1160,甲基安非他命濃度6010,檢察官認為濃度非常高,懷疑許是案發前吸食,便請求更改原起訴意旨為「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檢察官原起訴中所載許3天前吸毒,是依據許偵訊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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