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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謙:量化固定金額門檻 恐遭規避查緝不利防制賄選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 趙婉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就「賄選查賄量化認定標準與對價關係」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趙婉淳 攝)

2026九合一選舉將至,賄選認定標準引發討論。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21日)表示,《選罷法》第99條並未規定多少金額以上才算賄選,或多少金額以下就不算賄選,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對價關係」應綜合個案情況判斷,因此,若量化固定金額門檻,恐遭利用規避查緝,不利有效防治賄選。

年底地方選舉將至,外界關注賄選認定標準。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表示,新台幣30元是發動偵查的門檻,並非達到30元以上一定構成賄選,或未達30元就一定不成立,仍須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以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選民投票意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就「賄選查賄量化認定標準與對價關係」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鄭銘謙報告時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是否構成賄選罪,主要在於有沒有提供金錢或財務來換取選民的投票支持或不去投票,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對價關係」。

鄭銘謙表示,依最高法院201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意旨,賄選對價關係的認定,除審酌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行為時的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的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的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綜合判斷。另外,根據2003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要旨,對投票權人交付的財務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的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的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判斷。

鄭銘謙指出,《選罷法》第99條並未規定多少金額以上才算賄選,或多少金額以下就不算賄選,最高法院也認為必須綜合行賄犯意、對價關係及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因此,若以量化「單一金額」作為賄選犯罪成立或免責的標準,可能將原本不違法的行為認定為違法,或讓原本可能違法的行為被排除。鄭銘謙:『(原音)那委員關心的賄選查賄量化的認定標準,法律及司法實務都是以犯罪過程要件為認定依據,不是單純以價額高低判斷,如果以量化、單一金額作為賄選認定標準,將難以涵蓋各個賄選的說法,量化的固定金額門檻恐遭到利用規避查緝,不利有效防制賄選。』

為協助各界了解哪些行為可能涉及賄選等妨害選舉犯罪,鄭銘謙說,最高檢察署蒐集分析歷來法院判決及實務見解,已於2022年10月21日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列出28項「原則上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及6項「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包括利用新興數位工具賄選、虛偽設籍、境外勢力資金介選,以及競選活動常見的餐飲、宣傳物品等事項,提供具體參考。

鄭銘謙並表示,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仍須由檢察官及法官依事實及證據審慎判斷,依法偵辦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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