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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過期千萬別扔!消基會揭「關鍵權益」:補差額照樣能用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6日02:21 • 發布於 09月06日02:09

整理皮夾時翻出早已超過有效期限的禮券或優惠券,許多民眾往往自認倒楣,隨手就扔進垃圾桶。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委員靳邦忠特別提醒,只要是消費者自掏腰包、付費取得的「有償禮券」,即使票面標示的優惠期限已過,票券本身的實質價值依法依然有效,業者不得單方面主張票券作廢,消費者只要補足差價,原則上仍可享有使用權益。

消基會委員靳邦忠在臉書粉專「阿忠講堂」發布影片透露,過去在課堂上詢問學生「禮券過期是否還能用」,許多人皆回答「看到過期就直接丟掉」,讓他感到相當惋惜。

靳邦忠進一步說明,依據我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法規規範,只要消費者是透過實質付費購買的禮券,發行業者依法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即便屬於特惠促銷性質的票券,過了特定優惠期後,其當初購買所支付的面額價值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絕不能被視為無效廢紙。

針對坊間常見的折扣票券過期爭議,靳邦忠以具體案例進行拆解:假設知名遊樂園門票原價為1000元,活動特惠期間以800元售出,並在票券上註明優惠期限為3個月。若消費者在購買超過3個月後才持票前往,園方不能直接判定票券作廢、拒絕入場,其合法的處置方式是要求消費者補足原價與優惠價之間的「200元差價」,結清後消費者仍可順利入園。

此外,針對票券上常見的「履約保證」或「信託存續期間」,靳邦忠特別釋疑,該標示代表發行業者已將保證金交付金融機構信託託管;若店家在該信託期間內不幸停業或倒閉,消費者即可依信託保障機制向銀行等機構請求返還款項,並非代表禮券只能在該日期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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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委員靳邦忠指出,付費購買的禮券即便逾期仍具備票面價值,補足差價後即可正常使用。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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