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遭女毒蟲撞死!父卑微求法官判死 怒批:可教化是詐騙
新北市土城清水派出所已故所長劉宗鑫,前年9月執勤時,遭懷孕女毒蟲陳嘉瑩拒檢拖行撞擊捷運護欄致死,檢方依殺人罪等罪嫌將陳嘉瑩起訴後,新北地院國民法官近日密集開庭審理;劉員的父親今天(10日)下午發出聲明,「最卑微請求國民法官合議庭判處死刑」,更痛批可教化更是詐騙行為!
回顧案情,32歲女毒蟲陳嘉瑩,前年9月30日,施用安非他命、K他命、「喪屍毒品」依托咪酯後,從三峽開車到土城區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停留約20分鐘,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到場盤查,發現陳女轎車車牌被註銷且違停,因此上前盤查,並發現陳女包包內有毒品,喝令她下車,未料卻遭陳女拒絕,更將手放在方向盤上,劉員擔心她跑掉便將手伸入陳女駕駛座窗戶、放在方向盤上。
陳女見劉員握住方向盤,便猛踩油門向前疾駛,儘管劉員伸手抓住陳女衣領喝令她下車,但陳女卻不予理會,在金城路上S行方向加速逃逸,並在金城路二段與裕民路口撞擊左側的捷運施工護欄,導致劉員全身多處受到重創,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搶救後仍不幸殉職。
針對劉宗鑫遭女毒蟲陳嘉瑩拒檢拖行致死案,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從上週五(6日)開始密集開庭審理,劉員的父親稍早也發出聲明,以「最卑微請求國民法官合議庭判處死刑」作為標題,期盼國民法官合議庭能判處陳嘉瑩死刑,內文中以情、理、法理三點陳述,期盼國民法官合議庭能判處陳嘉瑩死刑,而全案預計將於明天(11日)宣判。
劉父聲明全文:
【被害人陳述意見書】
【主旨】最卑微請求國民法官合議庭判處死刑
肯定審判長「以人為本直接審理+社會常識多元視野+審判透明+彰顯主權在民+符合社會通念法感情」之見解;本案國民法官庭應創新符合人民法感情落實主權在民,最高法院或大法官不是皇帝也不是聖旨,才符合國民法官精神。
一:情〜被告犯後態度與辯護人答辯證明,自始至終被告毫無悔意。只是被害人家屬一而再,再而三的凌遲羞辱傷害。生命無價同理可證殺人償命,這只是被害人最卑微的請求。無論如何被告惡行已經對我們三個家庭及兩個未成年小孩造成無法彌補的身心靈傷害等同對我們判處內心無期徒刑。
二:理〜人性的醜陋是對殺人犯身上找優點;在被害人身上挑毛病。鑑定人說可教化;家屬不以為然,可教化更是詐騙行為,你是神,你可以預知殺人犯的未來?你可以保證他以後不會再犯?可教化就可免死更是自欺欺人,反正再犯再說?多麼不負責任的打混瀆職?精神鑑定及心理衡鑑的單位可以任由被告(殺人犯)選擇?可以無限次數的聲請直到得到滿意的鑑定結果?量刑徵詢對象可以任由被告(殺人犯)挑選?法官專業連量刑多少都要問人?現行體制對被害人家屬是各種身心靈困難的挑戰,因此請求合議庭落實國民法官法精神,也是審判長期許本庭國民法官庭應該有與時俱進的創新思辨判決。
三:法理依據,被告具有「隱含惡意不確定故意殺人」。被告毒駕拒絕身著制服警察依法取締盤查,虚偽應付且蛇行加速逃逸,致警察死亡相當因果關係成立。
被告1可歸責性〜明確。2社會安全保障〜危害風險高。3犯後態度〜毫無悔意。
四:感謝新北地檢署公訴人團隊蒐證縝密論告有力情理法兼備符合人民法感情及社會保障安全的論理法理基礎,也感謝告訴代理人幫助。
致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合議庭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被害人父親劉祉源與家屬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