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當入場券?台南偷拍慣犯再犯 手機遭沒收
又有偷拍狼出沒!台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6月跑到東區生活百貨,趁著一名穿短裙的女子專心挑選商品時,3度彎腰屈膝、拿手機由下往上猛拍裙底風光,試圖捕捉內褲與臀部畫面。所幸店員眼尖發現異狀,當場告知被害人並報警,才讓這名噁男當場栽了。
離譜的是,這名陳姓被告根本是「偷拍慣犯」。法院審理發現,他早在113年間就因類似案件被判刑3月,114年4月1日才剛繳完9萬元易科罰金了事,結果錢繳完才兩個半月,6月19日又手癢犯案,根本把罰款當「入場費」。
法官審理時,檢察官原本主張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因為被害人案發時年僅16歲,還是名高中生。但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被告當時排在女子後方,從頭到尾只看到背影與裙底,根本沒看到對方正面長相;而被害人當天穿寬鬆外套、牛仔褲,身高約156至160公分,外觀上難一眼辨認出未滿18歲。依「罪疑唯輕」原則,最後認定被告不知對方未成年,不予加重。
不過,由於被告前科累累、又屬累犯,加上犯後雖然坦承,卻完全沒跟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台南地院日前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同樣可易科罰金,並沒收作案用的iPhone手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