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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年首判決!打臉屏東地院羈押見解 仍由5名大法官評議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03日04:11 • 發布於 01月02日07:39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憲法法庭日前因藍白立委在立法院惡修《憲訴法》遭停擺,去(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排除3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而憲法法庭今(2)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列席,說明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結果,宣告《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才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此案源於林姓被告2022年因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全案於屏東地院審理中,受命法官當庭為羈押處分,其辯護人為聲請人之利益提起抗告,但因當時正值COVID-19疫情期間,在押中的林姓被告與辯護人遠距開庭,而且未在「撤銷羈押聲請書」上簽名,僅由律師蓋章,全案經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林姓被告與其律師認為有違憲疑義,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本次依舊只有5位大法官做出判決。(圖/民視新聞翻攝)

本次判決是針對辯護人能否對於羈押被告的處分提起抗告,許碧惠說明,本件依114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圖/翻攝自司法院官網)

憲法法庭認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影響最嚴重的強制處分,被告一旦遭羈押,實際上必須仰賴辯護人協助行使訴訟權,因此只要不違反被告明確表示的意思,辯護人就可為被告利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作的羈押處分。

憲法法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圖/民視新聞)

屏東地院先前認為辯護人無此資格而「駁回聲請」,此屬錯誤法律見解,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已遭憲法法庭認定「牴觸憲法」並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

呂太郎等5名大法官去年底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後,本次判決依舊是由呂太郎主筆,針對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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