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二親等內親屬車籍同身障者戶籍免牌照稅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中的第8款提到,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併案審查立委林思銘、牛煦庭、鍾佳濱、李彥秀、廖偉翔及民眾黨團所提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林思銘表示,以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提供其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他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對身心障礙者增加更多彈性,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居住地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的不便。
全案經多數立委同意後,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再修正動議,調整第8款的文字內容。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最終三讀修正,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編輯:沈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