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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酒駕新法漏洞1】朝野亂修法 3千酒駕重傷犯運將街頭趴趴走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10月27日14:03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7日22:58 • 鏡週刊

**朝野烏龍修法,計程車禁業條款新制爆大漏洞!立法院今年3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禁業條款」限制,6月起,必須12年內未因酒駕犯下公共危險罪或故意重傷前科,才可登記執業。本刊調查,禁業期限該不該溯及既往?從何時起算?已領證的要不要撤銷?條文卻未明定,讓有這2項前科的3,000名駕駛仍在路上趴趴走,爆發乘客安全疑慮,但若撤銷執業登記,卻也剝奪駕駛工作權,法令不明已讓執法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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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觸犯公共危險罪,根據新規定,只要12年內有前科的人都禁開計程車載客。

「我對酒駕的態度是零容忍!」正值立法院開議期,行政院長蘇貞昌15日在立法院答詢時明確宣示反酒駕立場,並表示出任院長後已送出「從嚴法案」、經立院通過。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院備詢一再重申「酒駕零容忍」,計程車禁業條款修法漏洞如何善後,考驗他的政治智慧。

蘇貞昌口中的從嚴法案,其中一項就是今年3月26日通過的酒駕新制;當時立法院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加重一般駕駛人的酒駕罰則,另針對計程車駕駛,也把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及故意重傷前科,納入第37條的禁業條款之中,只要12年內曾犯這2項前科都不得申請執業開計程車。然而朝野無異議通過的計程車禁業條款新制,卻被第一線執法人員發現有大漏洞。

本刊調查,計程車禁業條款新制實施前,計程車駕駛若酒駕犯下公共危險罪(即《刑法》第185條之3)或有故意重傷前科,原可合法申請執業登記,但6月1日新制實施後,因條文未明定「12年內前科」的限制從何時起算,導致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對有這2項前科的運將到底該不該撤證,出現無所適從的情況,修法至今逾7個月,主管機關仍未給出具體解套方案,更使保護人民安全的新法令出現空窗期。

計程車禁業條款新制經立院三讀、總統頒布,因修法漏洞,政府如今陷入保障乘客安全與運將工作權的拔河。(翻攝畫面)

本刊取得警政署內部統計資料,在計程車禁業條款新制實施前,有故意重傷前科或因酒駕犯下公共危險罪、卻已取得執業登記證的有2,570人;而新制施行前,有這2項前科卻完成執業登記報考程序的有542人、另有已完成執業登記測驗及講習共33人。換言之,因修法漏洞可能被撤證、禁考證的達3,145人。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酒駕新法漏洞2】老司機一次貪杯 要等12年才能再開車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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