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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激戰台電已婚男還拍3部性愛片!女員工裝傻 1張親子日抓拍照打臉

鏡週刊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任職台電修護處期間,與同單位女同事發展婚外情,女方還裝傻辯稱不知男方已婚。(示意圖,Pixabay)

北部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宏(化名,以下同)任職台電修護處期間,與同單位女同事小芳發展婚外情,多次前往旅館發生性行為拍攝性愛影片,女方甚至懷孕墮胎。人妻得知宜一切後憤而提告,並向小芳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法院審理時,小芳裝傻辯稱不知男方已婚,但法官翻出台電親子日的照片,打臉了她的說詞,最終判她須賠償40萬元。

人妻指出,與丈夫阿宏結婚多年並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存續中,不過阿宏自2023年底至2024年間,就與女同事小芳多次相約至桃園的某旅館發生性行為,還拍攝性愛影片。她主張,丈夫與小芳於2025年2月再度發生關係,小芳也因此懷孕並在6月人工流產。人妻認為自己的配偶權遭受重大侵害。

對此,小芳否認與阿宏交往及發生性行為,及辯稱不知對方已婚,也否認曾懷孕墮胎,另主張通姦罪已除罪化,實務上不應再承認「配偶權」作為請求權基礎。

經法官調查發現,在台電曾舉辦的親子日活動中,阿宏當天有攜妻兒出席,小芳亦到場參與,雙方於活動簽到簿上的簽名位置相近,且阿宏在眷屬欄明確記載妻兒姓名。另也有活動照片顯示,阿宏與家人同框互動,小玲理應可輕易察覺其已婚身分,卻仍辯稱不知情,說詞難以採信。

此外,法院檢視相關證據後,認定阿宏與小芳至少曾發生3次性行為,並有性愛影片佐證;至於懷孕與人工流產部分,經檢視醫院病歷,妊娠週數與人妻主張的性交時間不符,且欠缺直接證據證明由阿宏有陪同就醫,該部分未予採認。

對於小芳提出的「配偶權違憲說」,法官強調,雖然通姦罪不以刑罰制裁,但婚姻關係中配偶的忠誠義務仍受民法與憲法保障。新北地院審理,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小玲侵害配偶權期間、情節、方式、次數,以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認定小芳的行為已侵害到人妻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判決她應賠償人妻4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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