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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美穗4.2億遺產,為何獨子拒絕繼承?資產傳承律師這樣說

商周財富網

發布於 1天前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來源:Adobe Firefly

「你辛苦一輩子的錢,最後可能不是給小孩,而是給政府。」

因為《情書》電影紅極一時的女星中山美穗你還記得嗎?意外離世的她,獨子竟然拒絕繼承4.2遺產,乍聽之下是不是很不可思議?

2024年12月,日本女星中山美穗猝逝,年僅54歲。她留下的遺產據傳約20億日圓(約新台幣4.2億元),包含房地產、音樂著作權等…,但她定居巴黎的21歲獨子,卻在2025年5月正式申請「拋棄繼承」。

4.2億到底誰會說不要?其實原因很多人都遇過「繼承的成本高到讓人不敢拿」。

故事背景:猝逝來不及規畫,遺產成為燙手山芋

中山美穗與前夫作家辻仁成在2014年離婚後,兒子的監護權歸屬於前夫,因此獨子長期跟父親定居法國,母子關係疏離近10年。

根據《Sponichi Annex》的報導,獨子得知母親過世的消息後,便立刻從巴黎趕回日本,雖然獨子沒有參加母親的葬禮,但他在家陪伴母親度過了一段安靜的時光,而這是他們母子10年來的首度重逢。

父母離婚,加上遠距離,導致親子關係疏遠,但真正讓兒子決定拋棄繼承的關鍵,是日本驚人的遺產稅率。

日本遺產稅最高可達55%。要繼承這4.2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10個月內籌出現金,繳納約9億到11億日圓(約新台幣2到2.4億元)的稅金。

問題來了:遺產裡有房產、有珠寶、有歌曲著作權,但就是沒有那麼多現金。兒子如果選擇繼承,就必須自己想辦法在10個月內掏出2億多元繳稅。繳不出來?等著被拍賣、被強制執行。所以他選擇了拋棄。

你有沒有想過,有時遺產不是不想拿,而是真的拿不起。

兒子拋棄後,這筆錢去了哪裡?

依照日本法律繼承順位,兒子抛棄後,繼承權可能轉移到中山美穗的年邁生母身上。
如果母親也拋棄,則是輪到第3順位的兄弟姐妹,中山美穗的妹妹中山忍(據傳還有一位同母異父的弟弟),但如果兄弟姐妹也拋棄,這筆4.2億的遺產,最終將全部收歸國有。

你看懂了嗎?

一個沒有經過規畫的遺產,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子女拿不到、家人不敢拿、政府拿走。

台灣人也要注意:稅率不同,但陷阱相同

你可能會說,那是日本,台灣又不一樣。沒錯,台灣遺產稅率最高只有20%,遠低於日本的55%。但「資產流動性不足」這個陷阱,兩邊一模一樣。在台灣,如果你的資產集中在不動產、未公開發行股票、珠寶、著作權、古董等難以馬上變現的項目,繼承人同樣面臨一個難題:遺產總額很高,但手上 沒有現金繳稅。

根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因為財產複雜等情況來不及申報,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在收到遺產稅單之後,個月內繳清稅款。

繳不出來怎麼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分別共有)、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開始之後,我們必須要先申報遺產稅,並且繳完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後,才能夠分配遺產!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但是,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因此,父母們,不可不慎重看待遺產稅規畫,不然我們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可能被孩子們拿去給國家抵繳遺產稅,甚至還不夠,而是孩子自己口袋的錢要被國家強制執行!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有以下4大繳稅解套方式:

1.延期繳納:
在繳納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2.分期繳納: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3.實物抵繳: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實物抵繳有哪些陷阱?
A.實物抵繳的估價:

遺產稅的計價與抵繳金額,皆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假設是用被繼承人名下的股票抵繳,是用 死亡當日的收盤價為準。如果股價在辦理期間大幅上漲,以股票抵稅將產生巨大的溢價損失,極度不划算。

如果是用土地抵繳,但土地價值是以公告現值計算,而公告現值低於市價,眾所皆知!因此,採取此方案,就是將實際上價值更高的不動產,用較低的價格折讓給國家了,非常不划算!

B.抵繳比例的限制:
股票抵稅並非「欠多少抵多少」。如果股票價值只佔遺產的一部分,抵稅金額會按比例受限,剩餘款項仍須以現金補齊,無法完全解決現金壓力。

4.存款繳納:
(1)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存款繳納陷阱:
筆者處理過,繼承人們即便已經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向銀行辦理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的時候,還是被銀行要求「全體」繼承人要到銀行簽同意書(而不是2/3即可,因為銀行怕被告)!

而繼承人們之間,又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意見不合,甚至是透過我和對方律師溝通後,兩邊繼承人才配合辦理,因此,實務上的運作,可能沒有您想的那麼簡單!

中山美穗案給我們的3大啟示

1.傳承規畫要「趁早」
猝逝來得太突然,沒有遺囑、沒有信託、沒有保險、沒有遺產稅的規畫、沒有任何安排。中山美穗的兒子唯一能做的,就是在「繼承」與「拋棄」之間二選一。

請在意識清醒時「趁早」規畫,才能把選擇權留給自己。中山美穗才54歲就辭世,而梅艷芳只有40歲就離開了我們。依據內政部公布的「113年簡易生命表」,台灣人的平均壽命為80.77歲,其中男性77.42歲、女性84.3歲。但不健康餘命約8年,因此真的要提早為自己的人生下半場與傳承規畫!才能保障自己與保護自己的繼承人,錢不要都進了國稅局!

2.資產配置應維持「流動性比例」:
在規畫資產配置時,應審視「非流動性資產(不動產、著作權版稅、股票、珠寶古董等)」與「現金/金融資產」的比例。如果資產結構過於僵化,都在非流動性資產裡,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子女如果被迫「賤賣資產」以求變現繳稅,將導致家族財產大幅縮水。

3.善用壽險,創造即時現金流
壽險是解決遺產稅源最有效的工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理賠金的給付期限。保險公司應在收齊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者,#應於15日內賠付。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延遲,需加計年利1分(即10%)的遲延利息。此舉旨在督促保險公司儘速理賠,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因此,保險金在理賠後能即時撥付,且在規畫得當的情況下,不計入遺產總額。這筆即時的現金,可以用來支付遺產稅,確保子女不會因為「缺錢繳稅」而被迫拋棄繼承。

4.專業試算並納入「生前移轉」規畫:
遺產稅及繼承相關法規嚴謹且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及理財規畫顧問進行稅額預估,同時可以善用分年贈與(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信託、保險等工具,逐步縮小遺產總額,將「傳遺產」轉化為更溫和的「傳贈與」,減輕後輩在變故發生時的經濟壓力。

傳承的關鍵,其實是「保留控制」與「預留稅源」

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有幾千萬的財產,應該不用規畫吧?」但問題從來不是金額!(這真的是很常見的迷思)而是「當你突然離開時,你留下的財產,不論多寡,是否真的能為你照顧你愛的人?」

還是會讓他們陷入「繼承也難、放棄也難」的兩難困境?你沒規畫,錢不一定是孩子的,甚至,孩子連拿都不敢拿,最後的結果可能是:

1.子女放棄
2.家人不敢接
3.國家收走

你努力一輩子的東西,可能沒有一塊,真的留在家裡,「理智的規畫,是愛的延續,而非遺憾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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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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