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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伸港2姊妹車禍撞斃案 駕駛老翁二審獲判緩刑5年

鏡週刊

更新於 04月01日10:40 • 發布於 04月01日10:40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彰化伸港2姊妹車禍撞斃案,二審判駕駛老翁緩刑5年。(翻攝自台中高分院官網)

2年前的彰化伸港陳家年僅9歲、10歲小姊妹斑馬線上遭撞斃案,逾70歲無照蕭男未減速以時速77公里衝撞至2童雙亡,一審依過失致死判1年2月。今(1)日台中高分院宣判,改判2年,緩刑5年。

台中高分院表示,法官考量蕭男已與陳家達成調解,陳家同意不再追究刑責、給予緩刑,因此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2月22日傍晚6時許,蕭姓男子駕駛休旅車行經伸港鄉建國路與美港公路三段路口時,猛力撞上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陳家三姊弟,導致9歲、10歲的小姊妹雙亡。

蕭男辯稱檔時是綠燈,否認有過失,辯稱當時是綠燈通行,因為對方突然闖紅燈才來不及反應,且視線被分隔島樹木遮擋,等到發現行人時已經來不及煞車。

彰化地院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計算,蕭男當時的車速高達每小時77.264公里,已經超過該路段70公里的速限,且當時斑馬線上確實有行人,蕭男卻完全沒有減速禮讓的意圖。基於「行人穿越道本來就該禮讓行人」的基本原則,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行經斑馬線時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判蕭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

今台中高分院指出,考量蕭男當時行車速度不低,數十年來未考領駕照而貿然駕車上路,且屬年紀超過70歲高齡駕駛人,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行近人行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被害人先行,其就交通事故之發生可責性甚高,並因而造成被害人2人死亡,被告過情節及所生危害均屬重大。原審確有評價不足之瑕疵,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

又蕭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家屬達成和解,彌補損害,並考量告訴人陳男已於調解成立,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及同意給予緩刑宣告,認其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宣告蕭男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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