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冒用妹身分嫁台男…疫情揭真相 法院判決:結婚、離婚全無效
台灣男子在中國偶遇羅女陷入熱戀步入婚姻,女方卻冒用胞妹身分及照片辦理結婚登記,後因疫情無法來台依親,女子坦承身分後又以妹妹名義辦離婚。男為釐清戶籍上的婚姻紀錄,向桃園地院提告,確認他與羅妹的婚姻及離婚均無效,法官審理後判准。
判決指出,桃園男子與羅女於2006年7月4日在中國貴州省貴陽市辦理結婚登記,隔年2月14日,男子返台後完成結婚登記,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以羅妹的名義替愛妻申請來台依親手續,根據登記資料,男子名義上的配偶是羅妹,但實際與他交往、結婚的卻是羅女。
兩人結婚多年直到2022年全球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女方因來台行程受阻而心虛,才向男子坦承自己本名為「羅吉燕」,當年拿來登記結婚的名字其實是她的親妹妹。男子得知真相後非常憤怒並要求離婚,羅女於2024年3月25日來台,並以羅妹的的名義前往桃園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協議離婚登記。
同時羅妹也因其姊冒名登記,讓她在台灣有婚姻一事,影響她在大陸的個人權益與戶籍事務,羅妹於2025年8月22日主動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與台男的結婚登記,經大陸地區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於同年9月24日向貴陽市民政局出具「檢察建議書」,貴陽市民政局正式撤銷當年羅女與台男的結婚登記。
儘管中國方面已撤銷結婚登記,男子在台灣的戶籍仍留有相關紀錄,因此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與羅妹於2006年7月4日結婚、2007年2月14日登記的婚姻無效,以及2024年3月25日兩願離婚登記的協議離婚無效訴訟,要求法院釐清他與羅妹之間的法律關係,以便後續處理不實的戶籍記載。
桃園地院審理時,羅妹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法官檢視男子提出的戶籍謄本、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書,以及貴陽市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書等資料,認為相關證據與男子的主張相符,足以採信。
法官指出,依2006年結婚時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必須出於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且須具有相互履行婚姻義務、共同生活的實質意思。本案男子實際與羅女交往並決定結婚,羅女卻冒用羅妹的身分及照片辦理登記,男子與羅妹之間並無實質結婚真意,因此這段婚姻自始無效。
至於2024年羅女所辦的離婚登記,法院認為,依我國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存在有效婚姻關係。既然男子與羅妹之間的婚姻自始無效,法律上便沒有可供解除的有效婚姻,即使辦妥協議離婚及登記,也不會因此產生離婚效力。
法院審酌,雙方當年結婚時根本欠缺實質的結婚真意,因此當年的婚姻自始無效;既然兩造之間原本並無有效的婚姻關係,後續的協議離婚自然也失所附麗,因此判決婚姻與離婚「雙雙無效」,訴訟費用由羅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