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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們的故事】在死刑的罪與罰天秤下,一名30年法警槍手陳志明的告白

少年報導者

發布於 2024年09月19日06:57 • (文字/王崴漢;攝影/陳曉威;共同採訪、核稿/楊惠君;責任編輯/吳冠伶)
就算不怕槍聲、不怕生死場面,執行死刑30多年的退休法警陳志明每回接到槍決任務,身上彷彿就揹上一顆石子,愈滾愈大。(攝影/陳曉威)

「我有時在想,我上輩子是不是很悲慘的被害人,否則為何這輩子會做了這麼多這樣的工作(擔任死刑槍手)來『回應』上輩子的命運。」
59歲的陳志明,5年前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法警工作退休,在他30年又9個月的職涯中,最特殊的經歷就是參與了100多次死刑執法、親自擔任槍手工作有30幾起。無論他本人、或者比他資深的「學長」,幾乎都不到55歲就退休,有人因此長年茹素、有人心裡留下揮之不去的陰影。退休後的陳志明積極投入合唱團,從音樂中找到平靜,他說:「我沒有想到,自己人生會是要為國家去做這件事情(槍決死囚)。一個殺人犯經一層一層調查審判後被處死刑,是非對錯,真的很難說得清楚。」

每次接到「死刑」任務,就像大石頭壓上胸口

死刑釋憲在台灣社會爭議多時,但除了人權價值與憲法精神外,還有另一個兩難的關鍵──誰要去為國家執行死刑、扣下板機,成為奪去他人生命的人?

在台灣,死刑執法任務交付給台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和其檢察分署的「司法警察」──法警。一般的法警,主要工作在保護法院或檢察機關的安全,並負責看守被告和犯罪嫌疑人;但在有刑場的檢察署,還被附加了「執行死刑」的特別任務。目前台灣主要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新竹以北)、高雄檢察分署(負責南部地區),沒有刑場的縣巿,多由軍方憲兵協助執刑。

陳志明過去服務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是執行死刑最主要的刑場,他也是法警室執行死刑最多的「槍手」之一。陳志明形容,每回接到這任務時,「就像顆看不見的大石頭,重重壓在胸口上。」在他退休後,年輕法警無人接下這項工作,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目前只能由法警長跟副法警長承擔自己去做。

高檢署法警的帽子繡著金黃色警鴿,翅膀意味著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跟四維八德。戴上帽子,彷彿象徵著國家賦予了公權力。(攝影/陳曉威)

「啪!」手槍加裝滅音管後,沒了貫滿耳邊的轟鳴聲,陳志明形容這就像泥巴落在地板上的聲音,但通常不會只有一聲。

20分鐘後,法醫會從罪犯的瞳孔有無放大判斷「生死」,如果沒有「順利死亡」,就得再開下一槍。連續幾發槍響結束後,刑場的所有人紛紛擠進一旁角落的盥洗室,一邊洗手、一邊帶有「儀式感」地喊著「洗手不幹!洗手不幹!」每回陳志明心裡都想著:「下次不是還要來嗎?為什麼喊這個?」但他還是跟著大家一起開口。

陳志明在54歲那年退休,他稱為「師兄」的前輩也多是不到50歲就提前退休。除了法警屬於危害生命健康或是安全的「危勞職務」,更是因為擔任槍手的工作,心中累積的矛盾很難向人傾訴,當壓力到頂點時,只能選擇離開。

什麼是危勞職務?
根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危勞職務指的是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或者須要輪班、夜間工作、工時長或有高變動性的工作。因此自願退休的年齡降低,不需等到60歲就能申請退休。

「我們既然接了這份工作,都會認為『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但我們也不知道這樣(執行死刑)是不是完全正確?」陳志明表示。

回想起少年時期愛畫畫、夢想當藝術家,22歲那天因為父母希望他去「吃公家飯」、當公務人員比較有保障去考法警,陳志明從來沒有想過,自己的人生竟然會跟「槍手」工作扯上關係。

當兵時打靶「百發百中」,命中註定「入地獄」

陳志明從小就是個「很聽話」的孩子,在父母的期待下,他看到報紙上刊登法警招考資訊,就去報考,分發到高檢署上班。

「我也不知道說我考上,我們單位竟然是在做這個事情(執行槍決)⋯⋯,」陳志明當下還沒有反應過來,但回顧自己經歷的一切都像「命中註定」。像是,他當兵時抽到憲兵單位,過程遭到嚴重的霸凌,幾乎痛不欲生,但憲兵比一般部隊更強化射擊訓練,他有一個月天天揹著槍去靶場練習射擊,「我基本上都是滿靶,」事後想起,彷彿都在為未來的工作練習。

陳志明22歲入行當法警,是學長、長官們口中的「少年人(siàu-liân-lâng)」。(攝影/陳曉威)

不知道是因為射擊能力突出的「天賦」被看見,還是自己在第一次戒護死刑犯的那個夜晚沒有表現出害怕,高檢署當時有30多位法警,長官會從中挑選3位長期負責執行槍決,23歲的菜鳥陳志明就被選中了。

第一次就有震撼教育。「第一次在現場戒護,槍手執行之後發現現場兩、三人用腳踩上他(死刑犯)的背。大家在那邊踩,我就想說『是不是需要踩』,我也跟著在那邊踩。後來問學長才知道,這麼踩是為了讓他不會憋著最後一口氣,延遲死亡時間。」看起來很殘忍,不過他們的目的是希望讓死者不要多受折磨。

沒過多久,長官找上陳志明,要他考慮接下執行槍決的任務。陳志明內心很猶豫,他知道有些資深長官可以只當戒護、不用當槍手,但到職一年後就在現場的他沒辦法輕易拒絕,「我就告訴自己『我現在23歲,能夠逃避多久』,如果都已經問了我,我說『你讓我再考慮一下』,他會不會半年以後又再問?」

當兵時曾遭受嚴重的霸凌、求學過程也有被老師取笑的回憶,就算長官說「你不用勉強,你想看看」,成長時心理創傷也都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他的決定。陳志明提到,當初也有同事對為什麼由法警來執行槍決有疑慮,後來才在*《刑法》第21條中找到答案。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一路走來,陳志明覺得自己人生有一大半的時間都「迷迷糊糊」的,彷彿冥冥之中,他的經歷與體驗早已被命運安排妥當。(攝影/陳曉威)

這條法律規定,如果是依照上級機關或公務員的命令執行職務,就算行為符合法律上定義為犯罪的條件(槍擊死刑犯也是一種形式的殺人),也不會被追究責任。

面臨行刑前,死刑犯很少將「認錯」說出口

過去槍決任務多在*凌晨3點執行,半個小時前巴士就在司法院的廣場等待。大半夜的時間執行死刑,遮蔽掉所有見不得光的黑暗。

*凌晨3點:在陳志明擔任法警期間,執行槍決的時間從凌晨3點改成晚上9點,後來再改為晚上7點。

陳志明到職時,台灣剛解嚴,每年執行死刑的數量遠遠超過今日,最頻繁的時候,一週要去3次刑場。犯下死罪的不只是殺了人的,也包括結夥搶劫的,在被送往刑場前,這些死刑犯不會知道自己哪天會被槍決。

他擔任的最後一次任務,就是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犯下綁架撕票案轟動一時的反共義士卓長仁等人被槍決的那一天,他也參與。

「最後,檢察官會問他(死囚)有沒有什麼話要講,通常都會說『我有非常上訴』,但檢察官會說『你的非常上訴被駁回了』;有的其實還在為自己辯駁,最後會認錯的人很少,大概100個看會不會有2、3個,也有人就回『沒有話要講』。」

陳志明印象中,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後一刻,很少有人明顯表露悔改,「印象最深刻的是*卓長仁,最後還與同伴乾一杯,說20年後大家還是一條好漢?」

*卓長仁:卓長仁出身中國,於1982年、兩岸對峙時期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投奔中華民國,在當時被稱作「反共義士」,意思是反共的英雄。來台9年後,他因為犯下綁架殺人罪被判處死刑,於2001年遭槍決。

死刑怎麼執行?
在台灣,法律規定要用槍決、注射藥劑或其他人道的方式完成。但實際上都是以槍決的方式進行。有30多年資歷的前法警陳志明說明整理如下:
【現場人員】檢察官、台北看守所所長、台北監獄典獄長、書記官、法醫、法警。另外,法律也規定要依照受刑人的意願安排宗教師。
【法警工作】過去是1人負責槍決1位死囚,其餘法警在旁戒護。但近年也有1人先開第1槍,若需要補槍再由另1人接手的執行方式。
【開槍位置】一般打心臟處,但過去曾有段時間法律允許死刑犯器捐,就要從死囚耳朵處槍擊腦部。
【執行流程】
帶死囚到中央台交接,驗明正身以確認身分。
帶到臨時的偵查庭,問死囚有沒有話要說、交代遺言。
死囚服用最後一餐。
死囚接受麻醉,然後被抬至鋪好的棉被上,呈趴姿。
法醫標出死囚背後的心臟處,由法警執行槍決。
過20分鐘,法醫確認死囚是否已經死亡,若無,再開一槍。

刑場禁忌:不叫喚現場同仁的名字

基本上槍手除了開槍的當下,與死囚相隔不到2公尺,就是陳志明心中劃下與死囚最靠近的界線。其他時間陳志明大多不去想、也不了解死囚,甚至有時候連名字也都刻意不記。

「盡量不要去想,因為你會烙印太多東西在身上,」陳志明解釋。

每當晚上「有任務」,長官會在上午就告知,但也不會透露是誰、有多少人。因為從接到任務的那刻起,雖然不怕槍聲、不怕生死場面,但整個人從肩膀開始變得緊繃,心裡有個「我晚上要去殺一個人」的念頭愈滾愈大,「了解愈多,原本放在肩上的小石頭,會慢慢一直變大,直到把事情完成,才會覺得這個擔子放下來了。」

不要多問,也不要多想。作為槍手,陳志明認定,離死刑犯愈近,對工作和自己都沒有好處。(攝影/陳曉威)

由於執行死刑不是法警的日常工作,每次面臨槍決,就像重新在把這顆石頭扛回肩上,就算做好心理準備,也難以排解如反射動作般湧上心頭的壓力。

陳志明高中念的是佛教人士創辦的智光高職,當上法警後,刑場對面有間地藏王菩薩,陳志明每次要「執行任務」前都會向菩薩祈求「任務順利」,希望死刑犯最後一程也能「順利」走完,「希望他們來世好好做人。」

做噩夢、求神拜拜,行刑槍手多有心理創傷

20年前,台灣一份*學術論文研究法警執行槍決的心境還有後續對身心靈的影響,從一位匿名法警的交談內容中呈現執行死刑的心境變化,歷經包括*毅力、恐懼、焦慮、無助等感受,就算執行後得到心靈上的解脫,卻已經在生命烙下獨特而且深刻的痕跡,難以回到從前。

*學術論文:南華大學生死學研究所研究生謝婷娟的研究論文〈法警執行槍決經驗之告白-以敘說分析為取向〉

*毅力:指的是開槍當下,如果第一槍後還得再補開後續幾槍,所要克服的心境。

「死亡是猝不及防的,只要心房一卸下來,那些死亡帶來的心理影響、很多內在的陰影,常常會在沒有意識的瞬間跑出來。這不是你今天有防禦,就有辦法跨過去的,」這篇論文的指導教授、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助理教授蔡昌雄分析。

陳志明也提到,有回值班,正在辦公室睡著的同事突然大吼大叫、喊著「你不要來!」他趕緊把同事喚醒,拉到一旁聊了才知道對方夢到有鬼在追他,「同事的太太很生氣,氣他隱瞞了(執行槍決)這麼多年,大概花了半年時間去各大廟宇幫他弄(收驚),後來慢慢才好一點。」

蔡昌雄提到,面對死亡經驗,人們通常會啟動一些「防衛機制」減緩焦慮,包括不讓親友得知、建立*禁忌或進行跟信仰有關的儀式行為,正好與陳志明的真實經歷相呼應。

*禁忌:根據陳志明口述的親身經歷,在刑場的禁忌、「儀式感」行為包括:

不要喊人的名字,避免死刑犯聽到了名字,在死後報復。

槍決結束後,到盥洗室一邊洗手,一邊開口說「洗手不幹」。

30多年來,陳志明的雙眼目睹了社會乏人問津的黑暗面,他所直面的殘酷,並非一般人能輕易想像。(攝影/陳曉威)

「沒辦法一槍(結束)是很常見的事,有的人甚至還打過6槍,」陳志明曾目睹最慘烈的狀況,有一個資深前輩執行槍決時,因為屬於*器官捐贈的個案,不能打心臟而改打大腦,而且腦死需由法醫判定,「打完之後就要趕快纏紗布然後搬上擔架,法醫判定覺得不行就趕快再把紗布弄開來再打,結果一直到第6槍才送走。」後來也因為人道爭議,台灣目前已不再接受死刑犯的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台灣曾在1990年修改「執行死刑規則」,允許死刑犯進行器官捐贈,但不只人權團體認為過程不人道、可能違反死囚意願,對於受捐人而言也造成很大的心理負擔,尤其腦死判定也有爭議,國內也幾乎沒有醫院願意接收,後來又經過修法禁止。

「才做了一年多,我也想過不然就不幹(法警),可是我爸爸很在乎,他認為說,我們家好不容易有人當公務人員,我就好好把它做好就好了。」陳志明在法警生涯的後10年,沒有人繼續承接槍決的「長期人選」,他用「腦袋清醒」來形容同僚,「當槍手的費用可能比一般人多個幾百塊而已,當大家比較腦筋比較清醒的時候,就會選擇寧可不要做,不要因為做這件事情來困擾自己。」

陳志明也提到,早年內部會議曾有提議幫他們做心理諮商,可是後來卻沒有真的實行,讓他有點遺憾。

「雖然我們都會認為說『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但是我們也不知道說到底這樣是不是完全對,畢竟我們是為國家去做這件事情,但是真正的是非對錯,我們也很難講啊。我們看很多(死刑犯)的,真的會覺得他已經沒有辦法跟我們一般的人在一起生活,」陳志明在訪談最後袒露他的真實心聲,還有內心的掙扎。

39歲那年,陳志明被診斷出心臟衰竭,讓他對於人生的看法產生很大轉變,「大部分打(槍決)的部位都是心臟,不知道是不是這樣也會有因果。」

退休後的陳志明積極參加合唱團,透過另個「天賦」找到新的生活重心。他從台語歌唱到古典聲樂,從一首比一首更具挑戰的樂譜,來排解當年執行死刑累積的心理壓力。

陳志明說,心裡有壓力的時候,就聽一下古典音樂,心就會慢慢地靜下來。(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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