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竟下注運彩785萬!少年慘輸318萬「賴帳」 運動部向店家討1252萬下場曝
一名17歲少年3天內向彩券行下注785萬運動彩券,雖中獎466萬,最終拖欠318萬元,店家求償獲勝訴確定。但運動部發現,店家違法銷售未成年人,依《運彩條例》規定命繳回銷售款及獎金共1252萬餘元。店家提告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賠全額,店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逆轉,合議庭認定只能計算佣金及獎金,否則會逾越《憲法》比例原則及侵害財產權,改判繳回515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該名少年是高中生,他自2019年2月開始到這家彩券行簽注,每次投注的金額動輒數十萬元,少年於同年4月8日到10日間,陸續用LINE瘋狂指示店長幫忙買運彩,他拜託店家先代墊,承諾會拿錢到店裡結帳。
據了解,少年在4/8早上已經積欠70萬餘元,卻執意請店家投注,還開口表示會補到250萬元,他在4/9帶著70萬現金結帳,旋即又下大注,他向店長誇口表示會帶350萬現金清償,但遲遲未履行,反而不斷用LINE指揮店家代他投注,而4/10的場中投注,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店家計算簽注單和兌獎明細後,發現少年簽注的金額高達785萬1050元,實際中獎466萬9200元,兩相扣除後還積欠318萬1850元。店長被迫催債,少年終於表明無力清償,希望能分期付款。店家認為遭詐欺提告,最高法院2021年間判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必須全額賠償。
不過,運動部認為,店家當年違法銷售運動彩券及支付獎金給少年,既然判決確定,依照《運彩條例》規定,應把售出的金額以及已支付的獎金加總繳回,歸入運動彩券盈餘,運動部計算,本案賣出的運彩金額為785萬1050元,支付的獎金是466萬9200元,共計1252萬250元,因此處分彩劵行應該全額歸入。
店家訴願遭行政院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判運動部勝訴,店家上訴最高行出現逆轉,承審合議庭今天判決部分廢棄,店家只需繳515萬9890元。全案確定。
合議庭改判理由指出,《運彩條例》規定不能銷售運彩及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如果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規定,應該將售得價金和支付款項歸入運彩盈餘。不過,合議庭認為,這項規定的性質上,是以公權力規範相關機構不得銷售未成年人,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
合議庭表示,經銷商等人根據這項條文,負有行政法上的義務,不過,這項規定的手段固然有助於《運彩條例》的立法目的,但還是限制人民財產權,因此必須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但合議庭認為,該項規定並未考慮到經銷商等單位賣出運彩時,實際上已把售出金額充入盈餘,也未考慮到價金總額還要扣除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管銷費用的盈餘,才能算入運彩盈餘。
**合議庭指出,如果用把「售得價金」全數歸入運彩盈餘,等於是將已經納入盈餘計算基礎的價金,再度全額計入盈餘,可能導致重複計算問題,害經銷商等單位必須多繳交管銷費用以外的財產,已經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的範圍,會產生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當後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合議庭表示,該規定應採取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也就是只計算上訴人(店家)收取的管銷費用款項歸入,才符合比例原則。**
合議庭認為,應歸入的款項,為店家收取的管銷費用(銷售佣金)49萬690元,而應歸入的獎金仍為466萬9200元,合計應歸入的金額下修為515萬9890元。合議庭表示,原處分只能命店家繳交這些錢,超過這個範圍的金額,沒有根據。原審判決沒有審酌合憲的目的性限縮解釋,就逕自認定本件必須加總售出的金額和獎金,導致不符合相當性,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判決適用法規不當已然違背法令。
合議庭今天認定,店家上訴一部有理由,改判廢棄處分,一部無理由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作成,合議庭審判長為王碧芳及法官鍾啟煒、陳文燦、羅月君、王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