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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說要養我一輩子!長孫賣掉起家厝,84歲嬤露宿家門抗議…律師:即使是親生的,也不要挑戰人性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2025年04月15日08:17 • 發布於 2025年04月15日08:17

作者 : 黃明惠 整理

圖片 : shutterstock

「兒子把房子賣掉,父母住超商」、「長孫把透天厝賣掉,阿嬤噴漆抗議」,近期兩起社會事件都引發民眾關注,無獨有偶事情都發生在台中。

兩件事情會引發討論,就在於民眾討論父母老年到底該不該把財產過戶給子孫;不過俗話說家和萬事興,但只要遇到「錢」的問題,很多時候都會延伸出各種爭產的問題。

豐原老夫妻住超商一個多月,老婦說房子遭兒子賣掉,導致無家可歸;結果兒子跳出來說雙方有買賣契約,後來因為經濟壓力大,告訴父母已賣房需搬家,也有幫父母租屋,但父母認為租屋處太小又搬走。

兒子強調,絕沒有棄父母不顧,而且5年多前,母親賣房給他,並非無償過戶。最後,社會局和這對老夫妻兒子女開會討論,子女同意,找租金約8000元到1萬元房子,租屋給父母住。

另一名84歲阿嬤頭上綁著抗議布條,在大門噴上紅漆守透天厝門口,控訴自己居住多年的老宅被孫子變賣,還被要求搬離。阿嬤孫女出面表示,是因為弟弟投資失利欠下800萬元債務,無奈之下才將房子變賣。

孫女說一開始每個月花3萬5000元向新屋主承租給阿嬤居住,但現在付不起高額租金;加上屋外擺滿回收物被房東拒租,新屋主要求搬遷,於是租其他房子,希望阿嬤能夠搬家,但阿嬤不願意。為了要跟長孫要回贈與的房子,阿嬤氣到告上法院。

84歲嬤房過戶給孫卻露宿門口

印章蓋下去…房子已過戶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判決書指出,阿嬤稱十多年前長媳就不斷向她表示,「等妳死後要繳很多稅金,現在過戶就不用繳,現在過戶給我跟長孫我就照顧妳一輩子。」但阿嬤擔心過戶後要是事情有變卦,下半輩子恐怕沒地方住,因此拒絕。

長媳不死心,某天帶她去到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助理向阿嬤索取印章,阿嬤不斷表示「要等我百年之後再過戶」,該助理卻回「沒關係,以後要得回來」,阿嬤自認不懂法律,在勸說下配合拿出印章蓋章,卻不知道房子被辦理過戶。

過戶後長媳不但甩她巴掌,還拿椅子丟阿嬤的腳背,該事件長媳還被判處拘役40天,阿嬤委屈之下認為並未盡到照顧義務,因此要求長孫長媳歸還房屋。一家人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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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提早過戶給小兒子,沒想到他缺錢賤賣還付了200多萬稅金…送房給子女得懂3稅事

阿嬤提告討房 因無證據敗訴

ettoday報導,根據判決書,媳婦與長孫稱,當初是有出資80多萬整修房屋,應可當成買賣契約,並非無償受贈,且在過戶時,並未附有對阿嬤履行扶養義務的條件。另,阿嬤尚有數名子女,長孫自認並非阿嬤扶養義務第一順位。

判決書內容指出,法官認為,贈與契約並未附有「養阿嬤到終老」的條件,加上阿嬤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因此要求退還房屋即屬無據。且扶養阿嬤是基於家族倫理和孝道的責任,阿嬤尚有其他子女,長孫確實沒有法定扶養義務。

而阿嬤自認過戶時遭到欺騙,對長孫等人提起詐欺訴訟,但經檢方偵辦後,對長孫等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律師:不要過於重視「口頭承諾」

也許你我身邊有很多老人家因為想節稅,早早將資產贈與給子女,卻把自己變得一文不值,晚年沒有子女願意照顧;資深代書表示,房產過戶後,想避免子女鳥獸散,或許「公同共有」繼承方式,是老人家自保,又能節省房地合一稅的好辦法。

今周刊報導過,吳挺絹律師提醒長者,記得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而不要過於重視「口頭承諾」,尤其是事關資產分配,一定要白紙黑字具名清楚。最重要的是,不要讓別人來幫你計畫。

你的情緒、情感、心結,都不會是法官衡量的標準,法律需要的是有效力的文件,而不是『一句交代』,關於法律問題一定要詢問專業的律師,千萬不要道聽塗說。

吳挺絹律師的溫馨提醒:

1. 「遺願」沒有法律上效力,不能強制要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遺囑」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建議立遺囑前,先找律師討論。

2. 「借名登記」處理財產,都要簽署「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事先與律師討論,要達成規劃目的,法律上達成目的同時保障自己的方式。

房產財產過戶贈與

2招預防遺產侵占

一般來說,對方在進行奪產不法行為前,可能都已有先問過律師後才設計套路;另也可能會牽涉代書、地政士等等,屬於案情複雜,所以這類案件建議不要自己打官司,要盡早找律師協助。

有什麼方式可以預防哄騙被繼承人以取得其資產呢?方式有2種:

預防方式一:繼承人提早做遺產規劃

家中長輩若行有餘力之時,建議可即早找律師提前為自己的遺產做規劃,其實預立遺囑本身並非是不吉利的事情,趁早安排,才能避免可能的紛糾與將來可能的爭訟。

預防方式二:幫長輩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若長輩仍在世,但已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為避免他在意識不清的狀況下作出重大的法律行為,這時可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即可避免被盜領或侵占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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