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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結婚 贈與688萬內免稅

經濟日報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經濟日報

子女結婚,父母想幫忙準備買房頭期款、裝潢費或成家基金,可善用婚嫁贈與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外,父母在子女婚嫁時,還可各自額外贈與100萬元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若父母都善用優惠,當年合計最高可贈與子女688萬元,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也提醒,「婚嫁」原則上是以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來認定,因此若贈與時間與結婚時間相隔過久,可能就會錯失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的機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只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就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這項優惠與一般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開計算,因此不會占用原本的244萬元額度。

也就是說,子女結婚當年,爸爸除了可運用244萬元年度免稅額,還能再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優惠,合計344萬元;媽媽也有相同額度,夫妻兩人合計最高可達688萬元。

舉例來說,小敏(化名)在2026年6月1日登記結婚,父母想趁女兒成家時提供一筆資金,小敏的爸爸與媽媽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她244萬元,再分別利用100萬元婚嫁贈與額度,也就是每人各贈與344萬元。

父母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其中488萬元可分別適用父母各自的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另外200萬元則屬父母各自100萬元的婚嫁贈與,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688萬元可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父母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時,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若單一父親或母親的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仍須列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如果連同其他贈與超過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就要依法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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