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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火燒窗簾致死傷判8年 二審撤銷原判決發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9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2日電)新北市曾姓男子在住處燃燒窗簾致鄰居1死1傷,一審依殺人罪判刑8年;但二審認為,本案有影響國民法官對爭點的理解,並侵害被告防禦權行使,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可上訴。

曾男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處以打火機點燃房內窗簾,火勢迅速蔓延至周邊物品及建物,導致隔壁鄰居1男1女一氧化碳中毒,男子送醫後獲救,女子呼吸衰竭死亡。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曾男。

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曾男與鄰居無仇怨,卻侵害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抹滅痛苦,且精神鑑定報告認曾男再犯風險非低,審酌曾男放火後有按鄰居門鈴提醒,且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綜合衡量後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更審。

對於撤銷原判決的理由,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就相鄰的其他2位住戶部分,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另曾男上訴主張原審於審理程序中始為罪名變更告知,影響國民法官對爭點的理解,並侵害被告防禦權的行使,均有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認為,本件有部分事實未經國民法官實質參與審理,且原審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才告知罪名變更,變更準備程序所整理爭點,卻未再向國民法官說明,也未曉諭曾男、辯護人變更答辯方向,難認國民法官已理解罪名變更而得實質參與審理,且已對曾男防禦權造成重大突襲。

合議庭表示,為使國民法官得正確適用法令、認定事實,反映正當法律感情,並考量當事人審級利益、程序勞費及被告防禦權的維護,認應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發回新北地院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重為審理。(編輯:張銘坤)1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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