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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北市公車站隨機攻擊! 7歲童遭潑「腐蝕性液體」雙眼灼傷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7月10日10:38 • 發布於 07月10日10:38

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公車站,去年9月6日發生一起無預警攻擊事件。一名44歲張姓女子,在等車時朝一名7歲男童臉部潑灑疑似漂白水的腐蝕性液體,導致男童雙眼化學性灼傷。事後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張女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回顧事發經過,當天下午4時許,張女在北投公園公車站準備搭乘小9公車。當時一對母子也在同站排隊候車,張女先上車刷卡入座,隨即又下車,經過母子身旁時,突然將隨身攜帶的容器對準男童臉部噴灑液體。男童雙眼受到化學性灼傷,衣物與其母衣物亦有明顯退色情形。

事發後男童母親立即大聲呼救,張女則短暫返回車上坐回原位,但因司機未立即發車,她迅速下車離開現場。整個行為過程均被公車車內的行車紀錄器完整錄下。警方接獲報案後,根據影像資料與目擊證詞,於日後將張女於另案中查獲,並起獲疑似犯案用之千鳥紋手提袋及紅色格紋短褲。

被害男童送醫治療後,經診斷為雙眼化學性灼傷,雖暫未影響視力,但醫師建議需持續追蹤恢復情況,以防後續併發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張女始終否認涉案,並未與被害家庭和解或提供任何形式賠償。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畫面、醫療診斷證明與證人供述,認定張女攻擊行為明確,且無悔意,亦未針對傷害兒童一事表達反省。法院認為,張女身為成年人,未經挑釁即對兒童進行潑灑腐蝕液體行為,已造成孩童身心創傷,且此舉違反社會公共安全與法律基本原則。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與《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張女構成加重傷害罪,法院合併量刑後判處4月有期徒刑。由於加重後本刑最高可達7年6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被告仍可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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