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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婦人被詐50萬元和金飾 要求法官對詐團首腦「判重一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李姓、蔡姓男子發起橫跨兩岸的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群組及指揮多名詐團成員,把收取的詐欺贓款交給蔡男指定的假幣商,兌換成虛擬貨幣轉匯給蔡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罪兩罪,分判有期徒刑6年、2年4月。

判決書指出,李、蔡二人在中國大陸設置機房,透過Telegram成立群組「雲林電力公司」、「雲林水肥大隊」、「雲林搬磚」、「5/22北屯1330」等多個群組,指揮陳姓等4名車手(業經審結)、洪姓車手(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和其他不詳詐團成員,去年5月、6月打電話給兩名被害人,佯稱警察,對方涉嫌刑事犯罪,需代管財產。

蔡姓被害人信以為真,約定面交130萬元,詐團李、蔡二人及暱稱「發光之星」成員指示陳姓車手取款,王姓男子擔任司機和監控手,陳姓車手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書記官謝宗翰」偽造證件,到台中市向蔡姓被害人收取130萬元現金,依指示交給王姓收水手,又再依蔡男、李女指示,向假幣商兌換成虛擬貨幣匯到大陸給蔡男。

詐團以相同手法詐騙潘姓婦人,同意面交50萬元及一批金飾,經三次轉交,最後向假幣商兌換成虛擬貨幣匯到大陸給蔡男。詐團先前對蔡姓被害人詐欺得逞食髓知味,又打電話要代管財產100萬元,蔡姓被害人配合警方辦案,逮捕陳姓車手及王姓監控手。

彰化地院審酌,李男在詐團擔任較核心角色,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上限,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潘姓被害人希望「判重一點」,復衡李男在本案案發前無前科、自述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另他有其詐欺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本案不定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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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與蔡姓男子發起橫跨兩岸的詐欺集團在台詐騙,彰化地方法院判李男兩罪,有期徒刑各6年、2年4月。記者簡慧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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