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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失和爭搶申報失智老爸 國稅局依「這關鍵」認定由誰列報

太報

更新於 02月27日00:00 • 發布於 02月27日00:00 • 吳馥馨
姐弟失和爭搶申報失智老爸的免稅額及特別扣除額,國稅局依11項「實際扶養事實」決定由誰列報。示意圖,廖瑞祥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長陳慧綺表示,過去個人綜合稅申報時,離婚夫妻容易爭搶未成年子女放在名下申報,近來則容易出現兄弟姐妹之間爭搶申報長照父母;就有姐弟失和後,雙方分別提出保險、購買營養品及尿布,以及長照中心探訪紀錄等,爭取中風失智父親的申報權,最終國稅局依弟弟是安養機構「緊急聯絡人」,核認由弟弟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陳慧綺強調,由國稅局依認定標準是最後辦法,原則上還是希望兄弟姐妹之間友好協議決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常發生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的爭議案件;財政部去年已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由4大順序,依序認定應該由誰申報,分別是(1)受扶養者意願、(2)申報扶養者協議、(3)受監護登記者的監護人,以及(4)按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認定由誰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針對「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也列出11項參考依據供綜合判斷,包含與受扶養者親等關係、實際同居天數、負責日常生活起居、扶養費、醫療費、保險費、長期照護或看護費用情形、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以及其他足資證明扶養事實等具體資料。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乙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丙君,由於姐弟無法達成協議,加上丙君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因此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

在查核過程中,甲君提供有替80歲的中風失智老爸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以及長照機構探訪紀錄。

乙君則提出支付失智老爸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

國稅局因此依「實際扶養事實」的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姐弟兩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發現甲君雖然也有支付營養品、尿布等費用,雖有赴長照機構探訪但只有偶爾探視;乙君則負責生活照護,還在長照機構通訊錄中登記為緊急連絡人,最終核認乙君為主要照顧扶養的人,由乙君申報失智老爸的長照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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