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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胡亦嘉訴願失敗恐5年內不能回任街口 銀行局回應了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1年08月11日18:01 • 發布於 2021年08月11日08:53
經濟日報

街口電子支付董事長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董事職務1年,提起訴願,行政院9日決定駁回訴願,認定胡亦嘉未善盡督導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應維持原處分,此舉恐讓胡亦嘉五年內都不得擔心街口支付負責人。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11)日下午回應,尊重行政院的決議。

去年9月街口投信爆出缺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罰新台幣300萬元,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今年2月街口電支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有缺失,金管會除了再處以180萬元罰鍰,針對胡亦嘉失職也祭出停止董事職務1年處分。胡亦嘉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在臉書批評金管會「濫權亂罰」。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日下午受訪時表示,胡亦嘉可以提出訴願,這是他應有的權益,不過行政院已做出駁回訴願的決議,因此就是尊重行政院最後的決定。

胡亦嘉本屆董事任期將於2023年4月屆滿,金管會是在2020年9月、及今年2月分別由證期局和銀行局對胡亦嘉做出處份,除對街口投信、街口支付祭出罰鍰外,也拔掉胡亦嘉在投信董事、及支付董事長兩大職務,停止職務1年。不過依今年7月上路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子法「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第三條第11項規定,支付機構負責人若違反包括投信顧法等相關金融法規,且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5年內不能擔任負責人。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等。

胡亦嘉此次訴願駁回後,因不符擔任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消極資格要件,支付董座一職將從原先僅被銀行局「停職」一年,正式變成「解任」,且從被處份日起、5年內都不得擔任街口支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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