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無人繼承遺產超複雜 「大地主」往生44年才收歸國庫1.4億元
自然人死亡後,若財產無人繼承,恐形成遭侵占、毀損,甚至有債權等問題,為免相關法律問題發生,國產署或各分署,經常被法院選為擔任遺產管理人。國產署今(19)日表示,近5年清理代管遺產賸餘遺產收歸國有達31.7億元。其中,收歸國有單一最大案在2021年結案,收歸國有財產總值約1.4億元。
官員透露,該案被繼承人在民國66年(1977年)死亡,身後遺留有多筆土地,且位在台北市信義區、文山區,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才有高價值遺產收歸國有。
也就是說,國產署花了長達44年的時間,替被繼承人處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才幫國庫進帳1.4億元。
國產署表示,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也得選任公務機關。實務上法院為維護公益及國庫有期待利益,而指定國產署或所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但因遺產管理各項作業繁瑣,且多面臨「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及「承辦人力不足」等問題,致辦理時程長,並須另行委任律師處理法律專業或訴訟事務。
國產署表示,此類無人承認繼承案件主要係因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被繼承人無子女、親人繼承遺產情形,究其原因係社會經濟型態改變或我國邁入高齡化或少子化社會結構所致。
歷年來國產署及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已達9,130件,截至2025年12月,代管中遺產案件仍有1,707件。為加速清理代管遺產未結案件,國產署2018年訂定4年清理計畫,2022年8月底屆期後,續訂定年度清理計畫。近5年清理結案970案,平均每年清理結案194案,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總值達31億7,291萬元(土地704筆、房屋54棟)。
國產署呼籲,依民法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國產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擬承認繼承,務必於法院公告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向該署承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賸餘遺產將依法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