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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院》商標3年沒用被別人搶走?敖幼祥氣炸 一文看真正貓膩在哪裡

太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陳康宜
漫畫家敖幼祥表示,自己的烏龍院商標(右圖,翻攝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因為3年未使用將被廢止,氣得怒轟「我是犯了什麼罪」。翻攝敖幼祥臉書

知名漫畫家敖幼祥經典作品《烏龍院》問世逾40年,近日出現商標爭議。敖幼祥指控,繳了10年的商標規費,卻被人檢舉3年未使用,即將被廢止,氣批「我是犯了什麼罪!」;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也發聲明力挺。對此,經濟部智慧局澄清,皆依商標法處理,強調商標權與著作權不同,《烏龍院》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究竟雙方爭執內容為何?規定又是什麼?《太報》帶您一次了解。

敖幼祥17日在臉書發出影片表示,當初向商標局註冊商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創作,避免遭到他人擅自使用,10年來持續繳交商標規費,沒想到「只要3年不用,就有人可以去申請廢止商標,變成他人的。」

敖幼祥說,商標局要求他提出各種證據,甚至派人到他家及工作室拍照,大酸整件事「太漫畫了」,更批「我是犯了什麼罪?你們保護的到底是誰?那以後這些創作人都不要去註冊了,註冊有什麼屁用?」

他表示,廢止一事影響嚴重,已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昨晚發布聲明表示,對此事感到遺憾與不滿,痛批「如果創作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與體制的實質保護,台灣的文創產業將失去立足之本」,並認為絕非申請業者無意間之「撞名」或巧合,呼籲智慧局等單位審慎重視此案背後的動機與社會影響。

針對敖幼祥的指控,歸納出6大問題:

1.商標3年不用,就可能被他人申請廢止?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無正當事由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該商標註冊。

這項規定是防止「商標蟑螂」,避免有人佔著商標名稱卻不使用。

2.商標有無使用,要由商標權人舉證?

商標制度的精神是在保障真正使用商標的企業,所以商標權人要保存使用的證據,像是發票、收據、社群貼文、廣告投放紀錄等。

申請廢止商標的人申請時提出「沒有使用」的說明,依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要提出使用證據。

3.智慧局到敖幼祥住家及工作室搜證?

依照處分書,前往敖幼祥住家及工作室調查的人是申請廢止的林姓女子。

林女為舉出商標沒有實際使用的情況,因此依商標登記地址及商標權人相關店鋪前往了解,發現前者為住宅,後者未營業,也未看到商標營業,據此提出申請。

4.敖幼祥遭廢止的商標,影響層面有多廣?

根據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共註冊7大類別,包括事務用紙、運動用品、汽水、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等。專用期限到118年7月31日。

這次申請廢止人針對的是2大類,分別是第30類商品「茶、咖啡豆、可可粉、巧克力粉、咖啡飲料、可可飲料、巧克力飲料、冰、冰淇淋、鹽、醬油、調味醬、醋、調味用香料、糖、蜜、便當、速食麵、水餃」,以及第43類商品「餐廳、旅館、養老院、會場出租、動物膳宿、提供露營住宿設備」。

智慧局經審酌後,認定第43類「旅館」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其餘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全數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

也就是說,廢止註冊項目為茶、醬油等食品,以及餐廳、養老院等設施。

5.對創作者權益的影響?

必須釐清的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並不同。《烏龍院》原創IP受到著作權保護,在創作完成時自動享有,不需登記。

商標權保護的是具有識別性的符號、文字、圖形等,讓消費者得以透過其辨別品牌,必須申請註冊並獲通過才能擁有商標權。

簡單來說,一套文字與圖案可以同時享有著作權與商標權,如果你的文圖註冊了限定商品的商標,別人沒經同意就拿去用在同類商品上,涉及的是商標權,如果有人創作極為相似的文圖,涉及的則是著作權。

6.敖幼祥接下來可以怎麼做?

智慧局表示,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根據處分書,敖幼祥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30天內可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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