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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離婚前明明談好了,最後又出問題?李珮瑄律師談協議書重要細節:你們「真的有共識」嗎

姊妹淘

更新於 10月16日14:06 • 發布於 10月19日13:00 • 李湘文 綜合報導
(圖/李珮瑄律師)

「我跟你再也過不下去了,不然分一下吧。貓跟你,狗跟我;這個房子給我,那個車子給你。」

李珮瑄律師說,多數離婚協議是這樣談出來的。沒有會議室,沒有雙方律師對坐,更常見的場景是夜深人靜的餐桌,兩個人私下談話,口頭上把家裡的東西一樣一樣分掉。但是這樣談出來的協議,最後真的沒問題嗎?

近年離婚率越來越高,天天都有人決定要談離婚,但其中多數人仍是第一次碰到這件事:不知道協議書要寫什麼,也不知道要寫得多詳細才妥當。

李珮瑄律師長期處理離婚協議、協商與訴訟,同時也有擔任調解委員的經歷,接受《姊妹淘》專訪時,她笑說自己就像「負責拆散的」。替這麼多當事人寫過離婚協議,她坦言最難的其實不是協調的過程,而是藏在文字中的許多小細節。

有時候,協議只是少寫了一句話,結果就會差很多。

「如果有一方不肯離,後面也不用談」——先確認有沒有共識

李珮瑄律師把離婚協議分成三塊:離婚本身、小孩、財產。她解釋:「既然要寫離婚協議書,這三個裡面,首先要確認雙方的離婚意願,後面兩件事才可以接續討論。為什麼會這樣說?因為如果有一方堅決不願意離婚,後面也不用談了,因為後面兩者原則上以離婚為前提。除非你認為先談小孩跟財產,可以軟化他、讓他想離婚。」

有人明明已經沒有感情,卻仍然緊抓著婚姻不放,這種案例在實務上並不少。所以,當客戶上門說要擬離婚協議書,她的第一個問題都是:「你跟對方有初步共識嗎?」

有些客戶會在跟另一半溝通之前,就帶著自己內心的期望來找律師。這時,李珮瑄律師都會先提醒對方,如果單一方期待太高,就算付了律師費用、擬好了協議,最後也可能簽不成。她建議,雙方最好還是先談到有六、七成共識,再來找律師處理後續步驟,「因為這個時候我寫給你的東西,需要再微調的部分就比較少了。畢竟調整越多,變數越多。」

不過,協議往往涉及許多層面,談得順不順,還得看當事人家裡的狀況。沒有小孩、收入相當的夫妻最快,有時一個上午就能辦完;有了小孩,就得談親權與扶養費;若收入差距懸殊,涉及財產分配,那麼更容易談不攏。

李珮瑄律師舉例:六十幾歲的太太想展開新生活,名下卻幾乎沒有財產,夫妻的錢都集中在先生的不動產和股票裡。客戶沒想那麼多,認為「他當然要分我一半」,李珮瑄律師便會提醒:「他有說願意分你一半了嗎?如果沒有,那雙方要怎麼簽協議?」

孩子也是一樣。很多客戶想都沒想就說「小孩都是我顧,應該跟我住」,李珮瑄律師也會反問:孩子是不是家裡的長孫?對方家裡會放人嗎?想讓孩子改姓,對方同意嗎?「只要丟出一兩個問題,客戶答不出來,你就知道要往下討論了,畢竟要簽的是雙方同意的離婚協議書嘛。」

「他說好,但『好』是指多少?」——共識要談到具體

在李珮瑄律師看來,其實在談協議之前,最需要的是「鼓起勇氣」。

她分享,很多人以為已經有共識:離婚?好啊,反正過不下去了;小孩跟你住?好啊,我沒意見。但事實上,離婚協議要談的沒這麼簡單——小孩跟你住,是親權給你,還是共同親權、你當主要照顧者?戶籍、住所、金融開戶、醫療、保險、補助,誰領、誰決定?再往下談到房子、談到錢,「你賺得比我多耶,你會付差額給我嗎?」就算對方說好,但這個「好」的同意範圍是多少錢?40萬、80萬、100萬,還是1000萬?

李珮瑄律師坦言:「就連婚姻穩定的人,有時候要講錢都不容易。」所以光是要把話談到這麼深的層面,就是很多人會卡住的第一道關卡。

談協議之前,她建議可以先跟律師討論,弄清楚自己「能要什麼、不能要什麼」。繼承、贈與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就算先生是富二代,只要名下資產全是家裡來的,太太可能就無權要求分配。現在不少家庭做資產傳承,謄本上雖然寫買賣,但金流查出來才發現全是父親贈與的錢,對太太來說仍是先生無償取得,要排除在先生的婚後財產之外。「畢竟是協議書,兩人說好就好,如果對方願意多給,那很好,若對方不願意,你也能評估依照法律請求你能要多少,心裡有個底。」

(圖/李珮瑄律師)

「爸爸要付小孩的學費一萬五。句點。」——寫不清楚等於沒寫

有些夫妻會想「留個體面」,覺得口頭達成共識就好,協議書不必寫那麼細。對此,李珮瑄律師的回答很直接:「協議書又不會拿出去當傳單發,你一點都不需要在意上面寫了什麼、會不會很現實,或是別人看到會有什麼感想。」

她坦言,身為律師,對口頭承諾幾乎不採信:「只要沒有化成文字,我一律覺得它就像空氣一樣。」何況,有時連白紙黑字的協議都會有人翻臉不認,更別說連文字都沒有的情況。

她也會問客戶:你們走到離婚這一步一定有原因,其中一個理由可能就是你已經不再信任他,或是對方做不到曾經的承諾,「那為什麼到了離婚的此刻,你反而那麼相信他會履行條件?」

李珮瑄律師無奈表示,她曾經看過真的寫得很粗糙的協議,關於孩子的扶養費,只提了一句「爸爸要付小孩的學費一萬五」,後面就直接畫句點。她指出問題:「請問學費是指一次付清嗎?還是每個月都要付一萬五?是什麼學校的學費?」關於錢的問題,最好還是要寫得足夠具體,例如: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男方每月應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台幣15,000元,應於每月15號以前匯到女方指定帳戶,若有一期沒付,後面幾期一併到期。

還有另一種常見的籠統寫法,是父母之間約定「小孩生活費,兩人各付一半」。但生活費可奢可儉,媽媽讓孩子上昂貴的補習班,算必要還是不必要?若孩子想去學才藝呢?定義一旦不清楚,爭議就從這裡開始。這也是律師不建議自己寫協議、或直接套用網路範本的原因。

扶養費的約定,實務上有兩種寫法。一種是一口價,每月固定給多少,其餘由主要照顧者自己負擔;另一種是把才藝費、重大醫療費、出國費用也一併寫進去。李珮瑄律師解釋,也許有些人認為一口價更好,但她認為兩種方法沒有孰好孰壞的差別,主要還是考量這兩點:雙方溝通的基礎還在不在,以及條款寫得夠不夠清楚。

她曾寫過這樣的條款:爸爸同意媽媽有權指定補習機構,補習費用由爸爸負擔一半,媽媽每月整理上個月的花費,爸爸在收到收據後幾日內匯款。醫療費部分,則約定孩子的保險由媽媽負責,扣除保險給付後,醫療費餘額仍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爸爸付一半。「聽起來很複雜,但都是為了孩子好,如果父母願意,只要寫得夠清楚,就是有執行空間的。」

「拜託你們想清楚再寫」——協議一旦簽定,想改沒這麼容易

協議談到這裡,有些當事人可能已經開始覺得好累、好麻煩。能不能先按照孩子目前的需求談扶養費,等過幾年再視情況調整?李珮瑄律師堅定表示:「除非寫清楚逐年調整到多少錢,不然可行性很低!」

她解釋,基本上法院對於離婚協議的態度是:雙方都是成年人,自己達成的協議就要遵守,除非發生了簽約時無法預期的情況,也就是情事變更。而法院認定的「無法預期」範圍比一般人想像得要窄得多:通貨膨脹?可以預期;有了新家庭所以花費增加?可以預期;家人年老生病?也可以預期。真正無法預期的,是發生重大事故、失去行動能力、入監服刑等這類極端狀況。尤其如果是想要求降低扶養費,法院還需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畢竟降低金額對子女不利,審查會更加嚴格。

不過,總歸一句話:如果雙方關係夠好,想調整都還是有討論空間;若關係不好,往往就造成新一輪爭執。李珮瑄律師直言:「所以我常常會說,拜託你們想清楚再寫。」

從法院的角度,比較有調整空間的是給付方法。李珮瑄律師提及,有些協議書上常載明這一句話:「有一期沒付,後面各期視為全部到期。」試想:如果每月2萬、扶養到成年,一次到期可能是幾百萬,沒有人一次拿得出來。此時法院不會把2萬改成更低的金額,但可能調整怎麼付。她擔任調解委員時也會這樣勸:先付一筆,剩下的分期,每月金額提高、期數縮短,「不然一次到期太硬了啦!」

「爸爸可以隔週探視小孩」——時間不寫清楚,當心將來也出問題

扶養費談好了,接著還有小孩的探視權要談。

李珮瑄律師解釋,夫妻離婚了之後各有各的生活,很難再容忍彼此遲到、臨時改期,最好是在協議中把各種規則盡量寫清楚,免得徒增爭執。例如:遲到一小時以上,視為放棄當次探視,除非事先告知塞車或生病。

關於時間安排,她也絕對不寫模糊的字眼。例如「爸爸、媽媽隔週輪流陪伴小孩」,若爸爸這週有事沒見到孩子,下週算是爸爸的還是媽媽的?又或者「單數週給爸爸,雙數週給媽媽」,如果這個月剛好涵蓋五個周末,爸爸就能多探視一次嗎?陪伴小孩,是幾點到幾點、在哪陪伴?

學校活動也是容易發生爭議的模糊地帶。「爸爸可以參加孩子學校活動」,那到底哪些活動可以?只限對外開放的活動,還是班級親師會、才藝表演也算數?站在學校欄杆外跟孩子說話,是否也能算作參加活動?

為了避免後續麻煩,李珮瑄律師總會仔仔細細地跟雙方確認,再把這些細節都盡量清楚寫進協議。但即使覺得已經寫得鉅細靡遺,有時仍然會有想不到的情況,「不可能約定到百分之百,只能盡量,剩下要靠雙方互信跟努力。」

(圖/李珮瑄律師)

「我要離婚了,你幫我在證人欄簽字」——證人沒確認好,婚姻五年後又復活

離婚協議都談好了,雙方也都同意簽字並辦完登記了,就沒問題了嗎?令人驚訝的是,最容易出現反轉的部分,不是協議內容,也不是兩位當事人,而是——證人。

依法,離婚證人必須和雙方都確認過離婚的意思,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有效力。李珮瑄律師處理過數件離婚無效的案子,全都是證人只接到一方的請求,就直接在協議書上簽了字。她指出問題:「法律的規定就是,證人一定要跟雙方都確認過。」很多人可能是親友、鄰居,聽到當事人說「我們都談好了,你只要幫我簽個名就好」,心想沒必要再進一步過問,就好心地幫忙簽了名,卻殊不知後果可能很嚴重。

多嚴重?未親自確認雙方離婚意思的證人簽名,等於未依照法律規定的法定方式,會導致離婚無效,一旦有一方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法院會讓婚姻復活。試想,若兩人已經離婚長達五年,其中一方五年後提起離婚無效訴訟,婚姻關係再次恢復,這五年的收入要不要算進財產分配?若其中一方有了新對象甚至新家庭,怎麼辦?

李珮瑄律師坦言,若是她自己被找去擔任離婚證人,若無法看到本人,也一定會先聯繫雙方並錄音,確保這份協議的效力。但她也笑稱這是律師的「被害妄想症」,一般人若找親友簽離婚協議,只要證人確實跟雙方說過話、確認意思,倒也不必非得費工夫錄音。

「協議都談好了,他又不肯離婚了」——證據才是關鍵

如果協議簽完,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不願意配合登記怎麼辦?李珮瑄律師說得很直接:「只要有一方死都不肯離,那就是上法院。」

她有不少客戶遇過這種情況:雙方都簽了名,約好隔天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時間到了人卻沒出現。這時,只要你有寫好的協議書、討論登記時間的LINE對話等紀錄,都可以整理進起訴狀,向法院說明雙方無法相處的原因、並曾在條件上已有共識,只差意願這一哩路,婚姻沒有維持的必要。

至於最後能不能判離,要看民法第1052條的要件。有外遇,只要能證明,通常離得成;如果是個性不合、婆媳問題,難處就在證據。李珮瑄律師直言:「例如你說感情不和,很久沒有性生活了,如何證明?」如果當事人拿不出證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連律師也很難幫上忙。

她給客戶的做法,是讓矛盾「浮現」。這不代表要製造證據,而是鼓起勇氣,想辦法把問題攤開來:想法不合,就試著對彼此說出來,好好討論並留下紀錄;或是去做婚姻諮商,無論過程順利與否,都能成為讓法庭了解婚姻狀況的證據。

「簽了這張,你會快樂嗎?」——最後要問自己的事

雖說律師的工作就是盡力達成客戶需求,但遇到有孩子的當事人來討論離婚,李珮瑄律師有時仍會多提醒一句:「你們大人總有一天會好的,可是小孩子有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好,所以要重視他們的權益。」

李珮瑄律師說,很多客戶堅持要拿到孩子的親權,但她其實對此採開放態度,並不認為非要不可。她會請客戶想清楚:小孩需要得到足夠的陪伴和照顧,若只憑著一口氣把孩子帶回來,之後誰幫你?爸媽不一定願意帶,也不一定帶得好;若是請保母,你陪伴孩子的時間夠嗎?你又能完全放心嗎?

李珮瑄律師坦言,目前台灣社會雖然不斷進步,但部分觀念仍然偏傳統,據她觀察,女性帶著孩子進入再婚市場,阻礙通常比男性高;工作上,女性也更容易因為請假照顧孩子而影響升遷。這些跟法律無關,卻跟你未來的生活有關。

她回憶,曾遇到幾位把孩子親權交給另一方的女性客戶,在離婚後變得容光煥發、事業順利,她們笑說:「因為時間變得很自由嘛!我很快樂,我也能快樂地跟孩子相處!」與其緊緊抓住孩子、堅持跟前配偶爭一口氣,有時不妨先想想這一點:離婚,最終還是為了要讓自己變快樂。

若有人問她離婚好不好:「律師,妳覺得怎麼樣?」李珮瑄律師往往會坦率回答:「不是我離婚、我也不會幫你養小孩,所以沒辦法替你決定,你自己的想法才應該放在第一位。」她提醒,離婚前跟親友商量沒問題,但畢竟是自己的人生,旁人的意見適量聽取就好,人還是要為自己負責。

所以,她看離婚協議書的角度,從來不只是條款,而是這張紙能不能成為你人生的墊腳石。簽字之前,先問問自己:「簽了這份協議書,我會快樂嗎?」若答案是肯定的,這才是協議存在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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