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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檢察官一句口誤…一審公訴不受理 二審撤銷發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2月04日05:19 • 發布於 2025年02月04日04:58

南投縣潘姓男子前年騎機車時與吳姓老翁駕駛的貨車碰撞,潘受重傷經多月治療仍昏迷,但因過失致重傷罪需告訴乃論,檢察官指定潘母為「代行告訴人」,但偵訊錄音口誤為「告訴代理人」,一審認為潘母無權提出告訴,諭知公訴不受理,二審檢視筆錄後,認為檢察官語意是指定代行告訴人程序,將案件發回審理。

南投縣八旬吳姓老翁在前年4月間,駕駛貨車行經一處加油站時,因加油站在道路對向,因此貿然左轉欲往加油站加油,當時潘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該處時,與貨車碰撞,潘男傷勢嚴重,有腦出血、血胸、肋骨、四肢癱瘓等傷勢。

潘男治療、復健多月仍昏迷,但過失致重傷是告訴乃論之罪,潘男已成年、有告訴權,無法提出告訴,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在同年8月間,找來潘母偵訊,指定潘母為「代行告訴人」,不過偵訊錄音,卻口誤為「告訴代理人」,但有在起訴書記載潘母為「指定代行告訴人」。

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是「告訴代理人」,而非指定「代行告訴人」,且未見檢察官以其他方式指定代行告訴人,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潘母既非被害人,也不是該法233條規定的獨立告訴權人,此案的犯罪事實「未經告訴」,諭知公訴不受理。

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偵訊筆錄雖記載潘母是「告訴代理人」,但該次偵訊錄影光碟經勘驗後,有檢察官指定潘母為「告代行」的意思,綜觀該次偵訊過程,檢察官一開始即表示告知潘母要「指定代行告訴人的」、「如果擔心告訴程序,現在幫妳補起來」等語,可見檢察官原意就是要「指定代行告訴人」。

二審認為,原審沒有綜合審酌檢察官前後語意,以及起訴書上潘母為指定代行告訴人等記載,僅以檢察官口誤,就認定此案未經告訴,有所違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南投地院另行審理,不可上訴。

律師唐光義說,因檢察官口誤「告訴代理人」、「代行告訴人」而導致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法界罕見,過去他擔任法官30年也未曾遇過,但曾有聽過零星個案。台中高分院依據勘驗錄音光碟筆錄,審酌檢察官前後文語意、起訴書記載,認定一審僅以檢察官口誤為文義解釋不當而撤銷發回,免除了被害人家屬、被告於偵審中多次奔波,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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