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清勞退專戶結餘款 要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已無適用勞退舊制員工,向地方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本金及利息時,該筆款項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漏報,不僅須補稅,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過去為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都存放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當年提撥時已可列為公司費用。
因此,若日後公司沒有適用舊制退休制度的員工,完成退休金或資遣費結清後,向地方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剩餘本金及利息,這筆款項就必須轉列為公司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指出,不少企業容易誤以為領回的是原本存入專戶資金,因此沒有列入所得申報,但由於提撥時已享有費用列支的租稅效果,若領回時再不列為收入,就會造成重複享有租稅利益,因此依法必須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2024年與適用勞退舊制的員工完成年資結清,之後已沒有舊制退休金員工,因此向地方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本金及利息合計48萬餘元。
不過,公司辦理202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這筆款項列報為其他收入,經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徵稅款外,也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近年愈來愈多企業因舊制退休金制度逐漸退場,陸續完成舊制退休金結清。國稅局提醒,企業主、會計及財務人員,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務必檢查是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餘額,以免因一時疏忽漏報收入而增加稅務負擔。
國稅局也提醒,若企業已發現漏報該筆收入,只要在案件尚未遭人檢舉、國稅局尚未展開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所得並補繳應納稅款,依稅法規定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機制,免予處罰。因此,企業若發現申報有誤,應儘速更正,以降低違規風險,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