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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前法制處長李嵩茂涉霸凌 監委王幼玲、賴鼎銘提案糾正教育部

鏡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鏡報 鄭宏斌
教育部法制處傳職場霸凌案,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賴鼎銘提案糾正教育部。(資料照片/林煒凱攝)

公部門霸凌事件頻傳,教育部前法制處長李嵩茂疑涉職場霸凌,今年1月被改調為參事。對此,監察委員王幼玲及賴鼎銘調查後發現,李嵩茂任職期間多項言行逾越合理主管權限,對下屬造成長期精神壓力及不友善職場環境,而教育部對此未能及時察覺、有效介入及妥為處理,確有怠失,因此提案糾正教育部。

原任教育部法制處長的李嵩茂,先前曾遭人在社群平台Dcard貼文爆料,曾甩門、飆罵或以壓公文、退會議資料等方式,要求一連報告數小時,疲勞轟炸部屬。在今年1月,李嵩茂被改調參事。

對於這起職場霸凌事件,監委王幼玲、賴鼎銘在調查報告中指出,李嵩茂在教育法制專業上雖獲肯定,但經教育部及監察院訪談法制處同仁發現,多數同仁對李在情緒管理和業務溝通持負面評價,具體指出其言行失當。

調查報告表示,綜合訪談及證據顯示,李嵩茂部分言行已超出合理主管業務監督與職場互動範疇,使部屬長期承受高度精神壓力並否定自我價值,對部屬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顯已逾越社會通念下主管管理權限之合理範圍,構成實務認定「精神攻擊」及「過度要求」態樣之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並有權力濫用之虞,教育部認定李嵩茂成立職場霸凌,尚非無據。

王幼玲、賴鼎銘說明,主管的管理職能,不僅應熟稔專業領域,更須於團隊中扮演關鍵領導角色,具備跨域思維、溝通協調、業務妥適規劃與執行,以及培育部屬成長等能力,在工作場域內的言行互動及主管管理權之行使,均應於法律框架內,以專業、理性、合乎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

王幼玲、賴鼎銘續指,我國於2014年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已將職場不法侵害之定義從傳統物理或化學等危險源所致危害,擴展至對人身及精神上侵害行為,故各級主管均有依法遵守職務、職場安全及衛生措施義務,不得以逾越職務上所必要或欠缺適當性之行為對待部屬。

王幼玲、賴鼎銘說,李嵩茂及教育部法制處同仁在監察院調查期間,均向他們反映教育部調查程序涉有不當或不公。經查,教育部辦理此案調查期間,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尚未制定完善之職場霸凌申訴與調查規範,使相關當事人權益保障未臻周延。保訓會已於2025年9月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教育部後辦理此類案件,應確實依上述原則審慎處理。

王幼玲、賴鼎銘進一步說,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仍偏重於機關法制及申訴人面向之規範,對受調查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主管機關應於該原則中,增訂有關受調查者程序權益保障之實質內容,以臻完備,並就受調查者對於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申請權、提出有利證據及陳述意見等基本權利,亦應有更明確之告知規範與行使保障。

王幼玲、賴鼎銘也表示,另受調查者如利用職權實施報復或干預調查,將阻礙真相釐清,但現行法制對此尚乏具嚇阻力之規範及保護措施,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有關規定。

王幼玲、賴鼎銘認為,職場霸凌申訴對受調查者而言,無疑是職涯中最為沉重的指控,因此,職場霸凌案件之調查程序及證據採認均應秉持嚴謹原則。而現行法制仍有明顯不足,加重機關第一線人事承辦人員之工作負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汲取第一線實務運作經驗,針對制度不足之處適時檢討修正,以完善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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