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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正!遺產稅贈與稅分期30萬門檻取消,死亡前2年贈與「擬制遺產」額度可扣更多、受贈人依比例負擔

今周刊

更新於 07月30日21:00 • 發布於 07月30日21:00

鄭鴻達

圖片 shutterstock、行政院提供 提供

行政院長卓榮泰周四(7/30)院會上,拍板通過有「大老婆條款」之稱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遺贈稅)修正草案。 修法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包含其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擬制遺產),受贈人須按比例成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避免單一繼承人獨自承受全部稅務負擔。 此外修正也刪除原本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未來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

「大老婆條款」修法拍板 避免稅務絞殺困境

行政院周四召開院會,討論通過財政部所提「遺贈稅」修法。此修法緣由,為憲法法庭在2024年10月28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違憲。

該案為陳姓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元配市價3億元股票,但元配拋棄繼承後,致陳男非婚生幼女得獨自承擔5700萬元的天價遺產稅,形成「稅務絞殺」。憲法法庭認為此舉違反平等原則且未設負擔上限,顯失公平。

逝世前2年「擬制遺產」視為現存 得扣除更多額度

財政部指出,此次修法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指出,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及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長樓美鐘指出,此次修法是針對憲判第11號指出,就「擬制遺產」的遺產稅負擔,以及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時,欠缺相關的規範的部分,來進行檢討修正。

擬制遺產納稅人改為受贈人 賦稅署試算一次看

樓美鐘指出,此次第一個修正重點,為配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有關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相關規定,將其納稅義務人明定為受贈人,按擬制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樓美鐘舉例,一家四口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含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遺產4000萬。她說,修法後,配偶受贈的1000萬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稅額按比例計算為40萬,其餘160萬遺產稅則由繼承人負擔。

樓美鐘指出,若案件涉及擬制遺產,將開立兩張稅單,一張發給受贈人,課徵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另一張發給所有繼承人,課徵其餘部分遺產稅。

繳遺贈稅有困難不論金額都可分期

樓美鐘指出,第二項修法重點,是配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擬制遺產部分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她表示,如此一來,可扣除金額增加,稅款隨之減少,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第三項修法重點,樓美鐘表示,為便利納稅人繳稅,修正第30條,刪除申請分期繳納的金額限制,因此修法後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利息計算標準參考稅捐稽徵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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