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L 圖表】誰是高風險家暴加害人?電子監控在台灣可行嗎?
2025年7月,接連發生兩起已核發保護令的家暴殺人案。短短一個月內、三條人命逝去,這是偶然,還是類似案件發生狀況確實增加中?
暨南大學家庭暴力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接受《關鍵評論網》採訪表示,從她近年參與地方及中央的重大家暴案件檢討會議觀察,「違反保護令且導致重傷亡」的案件沒有特別明顯的增加趨勢。但她也指出,這類案件尚無官方公開統計資料可參考。
為更了解這類案件的樣貌,《關鍵評論網》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篩選2000年至2025年10月間,關鍵字包含「保護令」與「殺人」的案件。在排除重複與無關資料後,我們鎖定了139筆「已核發保護令,但仍發生家暴殺人」的裁判書(註1),透過AI輔助與人工分類,試圖勾勒出139筆案件特性及加害人樣貌。
親密關係暴力佔大宗 學者提醒需留意「老人虐待」案件
從案件的基本特性觀察,兩造關係以「配偶及前配偶關係」為大宗,共55件,約37.4%,「情侶或前情侶關係」則有24件、佔16.3%。將這兩類合併,這類「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案件超過五成,明顯高於其他關係類型。
王珮玲表示,這與實務觀察相近,她認為親密關係暴力相較於其他類型,更容易觸發「我得不到,別人也別想得到」的極端情緒,進而引發殺機。
值得注意的是,扣除姻親、旁系血親等佔比低於5%的類型後,「直系血親」僅次於配偶相關案件,共有27件,佔整體18.4%。
在近年重大家暴案件檢討會議中,王珮玲有觀察到「子女對父母施暴」在兩造皆為成年人的案件中,有增加趨勢。她指出,在傳統社會文化影響下,受暴父母可能出於袒護子女、需要他人扶養,或覺得「被孩子打很羞恥」等心態怯於求助,導致暴力在無人通報的情況下持續惡化,最終爆發悲劇。
隨著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王珮玲提醒需更加留意「老人受暴」。對於為了袒護孩子、而未通報家暴的父母,她呼籲,外部資源介入可防止暴力升溫,也是讓加害人接受社福或衛政體系協助的契機,對孩子來說反而是好事;若一味隱忍,等到發生刑事重罪,加害人就是直接進監獄了。
親密關係暴力類型案件「保護令核發初期」風險高
從「保護令核發」到「殺人犯行發生」的時間又相隔多久?在139筆裁判書中,我們發現約15.9%的殺人行為,發生在保護令核發後一個月內,次高者為「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佔比為11.5%。整體而言,超過五成是在保護令核發的「半年內」發生命案,僅不到兩成發生在核發半年後,另有三成因缺乏日期資訊無法分類。
與兩造關係交叉分析後,可發現「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案件保護令核發後的三個月內,殺人事件有高度集中的趨勢。相較之下,其他關係類型的時間趨勢並不明顯,但這可能受限於樣本數較少所影響。
若依「保護令類型」來看犯行距離時間,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案件有69件,犯行距離時間平均為149.4天;核發「暫時保護令」的案件有28件,平均犯行距離時間縮短至59.9天;而「緊急保護令」共5件,平均僅33.4天。
對於緊急保護令的犯行距離時間最低,王珮玲解讀,緊急保護令僅能由檢警或地方主管機關聲請、聲請4小時內法院就需裁定核發與否,其所面對的加害人危險程度是短時間內獲「官方認證」,被害人面臨的暴力風險通常也最大。
在139筆案件中,有40位被害人最終身亡,佔比近三成。加害人則有11人企圖自殺,且在這11筆裁判書中,被害人最終有8人死亡,顯見加害人「玉石俱焚」的激烈情緒(註2)。
139筆裁判書盤點:加害人身心狀況、犯罪手法、衝突原因一覽
那加害人的身心狀況如何呢?雖然有六成裁判書缺乏相關敘述,但在可分類的裁判書中,「有飲酒」出現18次居冠,次之為「其他身心狀況」共16次,這包括被害人經鑒定或先前診斷出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等身心狀況。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高的分類為「意識清楚且智識正常」,法官在裁判書中點出加害人犯案時並無異常身心狀況。
此外,即便具備上述身心狀況特徵,在這次分析的判決書中,法官傾向認定其判斷力未受影響。例如:在「有飲酒」分類的18起案件中,被認定飲酒對於犯案行為產生影響的比例為17%。
不過,儘管部分案件記載加害人案發前曾飲酒,但若判決書敘明「被告案發前縱有喝酒,但案發時應無酒醉到欠缺辨識行為違法」等敘述,在此次分析便會將其喝酒行為歸類為對犯行「無影響」,這類案件佔整體「有飲酒」相關案件的50%。剩下33%則是因資訊不足無法分類。
另外。在加害人有「其他身心狀況」的16起案件中,被認定有影響的比例為31%、無影響44%,25%為無法分類;在「複合(如飲酒及躁鬱症)」類型的7起案件中,被認定有影響的比例為29%、無影響為71%。
不過,王珮玲表示,就她對家暴案件的觀察發現,「飲酒」行為雖然未必使加害人心神喪失(在此次分析會被歸類為「無影響」),卻常推波助瀾、放大原有的犯罪意圖與膽量。因此,加害人是否有飲酒,是官方「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 」中,判定危險程度的項目之一。
在衝突原因方面,因不甘分手、懷疑另結新歡等「感情問題或關係變動」佔首位,約佔兩成。經濟糾紛次之,約佔14%。第三高則是「對保護令及公權力不滿」佔13%。其餘如日常摩擦、子女教養等因素均低於一成。
在犯案手法上,近四成加害人選擇持水果刀、菜刀、彈簧刀等銳器攻擊,為最大宗手法。其餘包括持鈍器攻擊、勒頸窒息、車輛衝撞等,皆低於一成。去年7月發生的土城案與信義案中,加害人皆持刀攻擊。
王珮玲指出,從衝突原因可發現,家暴殺人與涉及黑幫或槍械的刑案不同。衝突多源自一般人日常可能出現的爭執,但走到極端,最終演變成殺人憾事,包括水果刀、菜刀等家中常見的工具都成為犯案工具,這都凸顯了各網絡體系「及早介入」,與投入預防性資源的重要性。
科技能加強安全防線嗎? 國外電子監控現況一覽
根據法務部統計,近五年違反保護令罪者約佔當年保護令核發件數的10%至15%,顯見多數人還是會遵守保護令。文山家和一站式服務中心社工曾淑玲指出,一般人多因擔心留下刑事紀錄,加上警方告誡及社工安全計畫等配套措施,可讓保護令發揮效力。
不過,曾淑玲表示,對於報復心強或視法治如無物的加害人,保護令約制力則相對有限。因此,去年數起家暴殺人憾事發生後,多名立委提案修法,訴求將電子監控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協助被害人即時掌握加害人動態。
將家暴加害人納入電子監控,在歐洲多國已開始實施。西班牙自2004年起推行「雙邊監控」,加害人及被害人均會配戴定位系統,雙方相距200公尺內即觸發警報;法國則於2020年跟進。德國也計畫仿效「西班牙模式」,部分地區如黑森邦(Hessen)已於2025年1月首次試行。
在台灣,衛福部長石崇良則是在去(2025)年11月表示,衛福部會再邀集各部會討論,約需半年時間提出修法草案。
從執行量能到「咎責被害人」風險 電子監控在台落地挑戰多
然而,《關鍵評論網》訪談後發現,雖然多個政府單位皆回應,會尊重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的評估結果,並配合相關政策,但這項在國外行之有年、看似立意良善的電子監控制度,要在台灣「落地」並非易事。
首先,是被害人意願問題。法務部去年即透過書面報告指出,若要採取「雙邊電子監控」,代表監控中心也掌握了被害人行蹤,建議應明文規定,電子監控須在被害人聲請或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執行,以尊重被害人意願及隱私保護。
「還是要回歸被害人本身,思考是否利大於弊!」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說。
她實際了解家暴被害人看法後發現,雖然有人正面看待電子監控,但也有不少人擔憂會因此激怒對方。此外,華人社會講求「關係」,若親友求情可能讓被害人心軟。杜瑛秋憂心,當被害人多方考量後決定不監控,或設備疏於充電使警報失效,恐演變為「咎責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杜瑛秋強調,若真要推行電子監控,不宜納入民事保護令項目,建議先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附條件命令」的配套措施試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實施,而非被害人主動聲請,才能避免加害人將報復矛頭指向被害人。
執行量能及權責分配也是考驗。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郭躍民表示,司法院與最高檢察署目前雖合作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是用於防止刑事被告逃匿,監控人數約數百人。然而,家暴案件量遠高於此,若真要全面實施電子監控,單一監控中心恐難以負荷,屆時由誰主責、是否需增設監控中心,實務上都需審慎考量。
技術限制同樣不容忽視。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科長鄭仕偉指出,目前科技定位仍存在誤報風險,GPS訊號易受高樓、隧道遮蔽而斷訊或產生漂移;若採基地台wifi定位,其誤差範圍則可達500公尺至2公里,頻繁誤報可能引起被害人恐慌。
要在台灣實施家暴加害人的電子監控,也必須考量與國外的差異性。鄭仕偉表示,台灣地狹人稠,警報範圍不可全然比照國外,且台灣騎機車便利,加害人可能在警報響起後迅速抵達,警方攔阻難度更高。另外,當雙方同時搭乘交通工具,系統雖能偵測兩方靠近,卻無法判斷加害人是否具「主觀犯意」,恐導致後續司法追訴面臨質疑。
鄭仕偉也警示,電子監控可能使被害人產生「虛假的安全感」,甚至放下戒心。他表示,去年7月韓國發生一起跟蹤犯突襲、刺傷女性的事件,被害人有保護令,也配戴可即時求救的智慧手錶,但在這起案件中,犯嫌仍決意攻擊,科技設備防護力有限。
家暴防治需共同投入 專家籲勿汙名化保護令
要防範高風險的家暴加害人,除了現有的高風險個案網絡會議與列管,多位受訪者表示,也要持續仰賴警政、社政、衛政與司法等跨網絡合作。
那對家暴被害人來說,還可多做什麼保護自己?
衛福部保護司科長邱琇琳表示,可多關注相對人是否有「跟蹤」的現象,若發現對方總能清楚掌握自己的行蹤,就需提高警覺,包括手機是否被定位,或適時更動上下班路線。
除了防範跟蹤,杜瑛秋表示,脖子為人體要害,若相對人曾做出「掐脖子」行為就可多加留意。此外,被害人可多找信任的家人朋友結伴同行、避走暗巷,也可跟社工討論重大衝突發生時,如何安撫對方情緒,以爭取最大的脫逃機會。唯有外在網絡協作加上被害人同步警覺,安全防護才能更全面。
鄭仕偉建議,被害人可善用警政署開發的「110視訊報案」APP,以作為即時防禦。在加害人逼近的危急時刻,被害人可啟動「視訊報案」,將鏡頭對準對方,除了讓警方研判現場狀況與犯嫌特徵,也具備「錄影即證供」的嚇阻作用。民眾也可視情況選擇「文字報案」或「無聲報案」,降低求救行為被發現的風險。
多位專家受訪時皆指出,少數無視保護令的加害人的確存在,但保護令仍是國家得以介入的重要工具,呼籲大眾勿因極端個案而輕言保護令「無效」或「失靈」,更不應輕忽聲請保護令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