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槍殺台籍通緝犯 遞槍小弟一審判7年!高院推翻原判決
44歲台籍通緝犯石茂強因毒品糾紛,前年2月25日在泰國遭到另名毒販王紘騰「行刑式槍決」,涉案人員共有4名,只有幫忙遞槍的周昱帆一人返台投案,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依幫助殺人罪判周昱帆7年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30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殺害石茂強的主嫌王綋騰在泰國經營大麻店,周昱帆是他的員工,2024年2月25日,王綋騰和石茂強在王位於曼谷的租屋處發生爭執,王情緒失控,持槍朝石的左側太陽穴開槍,第一次開槍後石茂強仍保有一絲呼吸,奮力呼救,王綋騰見他沒死透,隨即指示周昱帆返回屋內將槍取回,朝石茂強開出致命的第二槍。
犯案完成後,王綋騰和林廣源開車到機場附近棄屍,周昱帆則留在原地清理案發現場的血跡,除了周昱帆返台投案外,其餘3人疑似逃往柬埔寨。
北院國民法官庭展開密集審理,去年6月25日一審宣判,合議庭依幫助殺人罪判周昱帆7年有期徒刑。
周男不服上訴,高院30日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並提出三點理由。高院認為,被害人遭王綋騰射擊第一槍倒地後,仍在現場掙扎、呼救,並未立即發生死亡結果,被告復自承並不清楚被害人何部位遭射繫。原判決僅以被害人遭射擊第一槍後倒地,就認為被告主觀上認知被害人死亡結果已經不可避免,並未依憑案發時情狀為整體觀察判斷。
高院指出,原判決認被告協助取槍、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自行取槍的距離與時間,被害人死亡結果無可避免,進而認定被告行為並非不可或缺,其主觀上無讓被害人趕快死亡之意,難認與經驗法則相符。
再者,高院認為被告接獲王綋騰指示上樓取槍再下樓返回王綋騰與被害人所在位置,本需經過相當時間,原判決因此指被告有「消極抵抗」行為,也有疑義,僅成立幫助殺人罪責,難謂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相合,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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