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公務人員考績法》 涉職場霸凌1次記2大過免職
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修正案,增列若公務員涉犯職場霸凌、酒駕或毒駕、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者,有具體事證,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另增訂懲處權行使期間,情節輕重將其區分為記過與申誡5年、記1大過7年、記2大過15年等3種懲處權時效類型。
為了落實政府對於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此次修法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增訂職場霸凌致身心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同時酒駕、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若違反上述者,都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
另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同條文增訂懲處權行使期間,公務人員的違失行為,將依照情節輕重區分為3種懲處權時效類型,包括記過與申誡5年、記1大過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記2大過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讀條文也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若行為的結果較晚發生,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另外,考量女性因請育嬰假,或是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未符合連續任職達6個月的要件,無法辦理「另予考績」。三讀修正為,將「連續」改為「累計」,也就是說,公務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若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只要有前後任職事實,且累計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也可以辦理另予考績。
為營造友善養育子女的職場環境,三讀條文放寬育嬰留停人員,辦理「另予考績」者,也得以另予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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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指出,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的「另予考績」,2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或2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1年列乙等。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即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都不能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