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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給候選人的錢能抵稅嗎?政治獻金列舉扣除的上限與不能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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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0月11日10:28 • 發布於 10月11日10:28 • 謝銘元(艾克斯)

選舉季一到,常有人想贊助熟識的里長、議員參選人,順口問一句:「這筆錢明年報稅能扣嗎?」答案是可以,但它走的不是一般公益捐款那條路,還附帶好幾個會讓扣除額歸零的條件。

獨立的一欄:所得的20%,最多20萬元

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捐給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錢,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的列舉扣除額,而且明文排除所得稅法第17條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捐贈的規定。也就是說,它和捐給公益團體的額度分開計算。

上限有兩道,以申報戶為單位: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總額也不能超過20萬元。假設一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最多扣16萬元;若所得總額150萬元,20%是30萬元,但仍被20萬元封頂。

有兩點實務上要先想清楚。第一,這是「列舉」扣除,所得稅法規定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如果全家的保險費、醫藥費、捐贈等列舉項目加起來還不到標準扣除額,捐了也不會讓稅變少。第二,今年捐的錢,要到明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今年度所得時才會用到。

公司捐款則另有規定:營利事業可列為費用,上限是所得額的10%,且不超過50萬元。

捐多少有上限

政治獻金法對捐款人本身也設了年度上限。個人對同一位擬參選人,每年最多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每年最多30萬元。若捐的是政黨或政治團體,對同一個每年最多30萬元,對不同的合計最多60萬元。超過的部分屬違規捐贈,可處違規金額二倍以下罰鍰。

這幾種情況,捐了也不能扣

第19條第3項列出不適用扣除的情形,整理如下:

  • 沒有拿到受贈者開立的收據。
  • 捐款違反法定限制,例如超過上述上限、捐款人資格不符、在法定期間外捐贈。
  • 捐款被對方依法退還,或已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 收款的人最後沒有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資格被撤銷;但擬參選人收款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 捐給政黨,而該黨在立委選舉(不分區與區域、原住民)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都未達1%;當年度沒有選舉時,以上一次選舉為準。

最後一點常被誤會成「候選人得票率」條件。其實得票率門檻只針對捐給政黨;捐給個別參選人,看的是對方有沒有完成候選人登記,與他最後拿幾票無關。

時間、身分與付款方式

收款有法定期間。以村里長擬參選人為例,從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到投票日前一日止;直轄市長、縣市長與議員擬參選人則從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算。在期間外捐的錢,就落入違規捐贈,自然也不能扣。

不是每個人都能捐。法律排除的對象包括未具選舉權的人、外國人、大陸地區與港澳人民、宗教團體、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公司、公營事業,以及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等。

付款方式同樣有規矩:不能用他人名義捐,匿名捐贈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10萬元的現金捐贈,必須用支票或金融機構匯款。匿名捐款依法可以不開收據,沒有收據也就拿不到扣除額。

捐出去之後,紀錄會被公開

擬參選人須在投票日後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受理機關是監察院),其中超過3萬元的收支對象要列出姓名、住址等詳細資料;受理機關則在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供人查閱,並公開在網路上,可在監察院的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搜尋。換句話說,較大額的捐款不只是私下的心意,會留下公開紀錄。

站在收款方,參選人要先確認捐款人資格、期間與金額,再決定能不能收,流程可參考政治獻金規範如何先查再收。對捐款人來說,保留收據、確認對方專戶與登記狀態,是報稅時能不能扣的關鍵。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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