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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涉毒案 法務部函請高檢署強化監督管理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趙婉淳

北檢劉姓檢察官涉施用毒品案,新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21日)表示,對毒品犯罪零容忍,劉男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不因其檢察官身分或緩起訴處分而有差別待遇,離職也無法免除個案評鑑責任,法務部已請高檢署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強化行政監督及內部管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警政署就「賄選查賄量化認定標準與對價關係」暨「我國毒品防治政策與檢察官吸毒的法務部應對措施」進行專題報告。

多名立委質詢時都聚焦北檢劉姓檢察官涉施用毒品案,詢問警方查獲後延遲送辦有無懲處、為何未查知劉男檢察官身份,以及劉男是否承辦過毒品案件等議題。

警政署副署長李文章表示,員警2月27日查獲後,3月初將尿液及殘餘毒品送驗,3月20日取得尿液報告、4月17日取得毒品報告,依規定應於取得所有鑑驗結果後一個月內移送,卻因員警積壓公文,直到8月24日才移送。該員警遭記過一次並改調制服警察,偵查隊長等人也遭連帶懲處。

李文章說,已調查劉男施用毒品的警詢筆錄,員警當時是問劉男職業是什麼,劉男回答是公務人員,員警未追問服務單位;當事人不一定會主動告知,警方予以尊重。

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新北地檢署9月4日分案,直到10月1日承辦主任檢察官閱卷時認出劉男身分,才立即向檢察長報告,北檢則於10月5日接獲通報,他直到10月15日才知情。

鄭銘謙指出,劉男已辭職,近5年均在打擊民生專組,以打詐為主,是否承辦過毒品案件仍須了解,但未辦過毒品專案。新北地檢署10月13日對劉男作成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並已另案偵辦毒品來源。

鄭銘謙並表示,對毒品犯罪零容忍,刑事與行政責任不因檢察官身分或緩起訴處分而有差別待遇,離職也無法免除個案評鑑責任。法務部已於19日已函請高檢署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強化行政監督及內部管理,並提出相關精進措施,徹底杜絕此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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