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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女童「酒吧儲藏室」住半年 「無廁所、洗衣機」全身發臭!花蓮狠母被判刑

太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 曹岡陽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太可惡!花蓮一名黃姓母親離婚後獨自撫養一對兒女,她在當地知名酒吧工作並與江姓負責人同居後,竟涉嫌惡意遺棄子女。黃女先將年幼兒子交給友人照顧,每周僅給林男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扶養費就不聞不問。對於年幼女兒更是殘忍,她命女兒住在酒吧4樓儲藏室獨居,沒有廁所、洗衣機的情況下生活半年,黃女甚至還動粗毆打女兒,法院判刑出爐,應執行1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於2013年和丈夫結婚後,獨自成為一雙兒女的監護人。2023年間,黃女在花蓮縣某知名酒吧工作,和酒吧負責人江男交往並同居,卻以未成年的兒子不服管教為由,在2023年8月間,將兒子丟給林姓男友人照顧,每周僅給林男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扶養費,放任兒子自生自滅。

同年9月,黃女不顧女兒也未滿12歲,讓女童獨自1人居住在該酒吧4樓儲藏室,平日僅給女童200元生活費,讓她獨自生活,黃女只偶爾到儲藏室探視。然而儲藏室沒有熱水洗澡、沒有洗衣機,連馬桶都沒有,導致女兒的身體、衣物不乾淨,散發出異味而受同學譏笑。

甚至這種情況維持了半年,隔年3月21日,黃女聽同居人說她女兒將居所搞得很髒亂,黃女憤而在清晨4時許跑到4樓儲藏室叫醒女童,徒手打了女童頭部、臉部數十下,還用腳踢女童背部,並用手拉扯女童的頭髮,導致女童有頭皮、下背挫傷等傷害。

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法官指出,在黃女犯行後,才修法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加重其刑,因刑罰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無法適用於本案,依黃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違背法令遺棄罪,處7月徒刑。又犯妨害未滿18歲之人發育罪,處7月徒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處3月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年徒刑。緩刑5年。

另外,黃女還需按月於每月15日前,分別支付1000元給兒子,支付5000元給女兒,直到兒女成年為止,並需完成公費諮商課12次,且在兒女在成年前,禁止故意對他們有傷害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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