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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住附近?正妹指控遭跟騷長達近半年 「關鍵證據」真相翻轉

鏡報

更新於 03月31日14:03 • 發布於 03月31日14:03 • 鏡報 呂健豪
林男被指控長期在公車站牌跟騷花花。翻攝Google Maps

新北市1名女子花花(化名)控訴遭林姓男子跟騷長達約半年之久,自去年3月到9月間,多次在樹林區的桃子腳國中小公車站牌,遭林男盯哨、尾隨,令其感到恐懼,不過林男辯稱,他只是剛好在附近散步,住家及在於公車站牌附近,加上辯護人表示,林男患有思覺失調症,檢察官檢視相關證據後,採信林男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據花花指控,從去年3月13日晚間9點15分起,多次都會在該站牌發現林男對自己進行盯哨、尾隨,並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對其進行干擾,讓她心生畏懼,直到9月11日晚間9點45分,林男又在同一處站牌朝她接近,最後因為不堪其擾才向警方報案,並提告跟騷。

案經移送新北地檢署後,林男坦承曾在去年3月13日、4月1日、5月27日、6月2日及11日、9月3日及11日等日期的晚間9點前後,出現在桃子腳國中小公車站牌,但他否認對花花進行跟騷,聲稱並不認識對方,也沒有要追求她的意思,只是剛好在這些時間點,在該站下公車。

林男表示,因為他家就在公車站牌附近,所以下車後都會在家裡附近的超商走一走,到晚間10點再返家,他沒有在公車站等花花,也沒有繞著她走;辯護人也聲稱,林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出門在外很少與人接觸,加上都會帶著耳機,所以從沒有過度注意身旁的人事物,因此可偶爾會出現一些不經意且毫無意義的動作而遭到誤會。

檢察官調查,林男住處位於樹林學士路一帶,與該公車站所在的學勤路,相距210公尺,僅約步行3分鐘的距離,因此林男辯稱下車後再住家附近散步的說法,並非不足採信,而辯護人所稱林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一事,亦有身心障礙證明可以佐證,因此可認林男對於人際互動界線,或社會群體活動中的認知與常人有異。

因此,檢方認為,若林男有圍繞他人轉圈、不停觀察他人的舉動,雖然不適當並使人心生害怕,但考量花花指稱林男僅有在其周圍徘徊、不對向其靠近,最近距離1公尺或是持續盯著花花看,而沒有其他具體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類似的言語或動作,難認林男有基於「性與性別」的目的,對花花懷有騷擾、惡意接近的情況。

加上林男住處與花花搭車地點相近,確有碰巧與之見面的可能性,且尚無證據足認林男是基於性與性別的目的,主觀上懷有惡意、跟蹤或騷擾的犯意,此外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林男有何犯行,因此最終認為罪證不足,給予林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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