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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說闖紅燈就算數? 騎士喊冤沒有!法院:目視開單不算數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05日07:00 • 尹維源

台中一名男子阿亮(化名)某日騎機車行經沙鹿區台灣大道六段與正英路口時,遭警方以「闖紅燈左轉」當場攔查開罰,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阿亮不服,堅稱自己是依號誌進入待轉區、再等綠燈才左轉,質疑警方僅憑肉眼判斷就開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裁罰。

判決指出,阿量於某日上午9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六段與正英路口時,遭到員警認定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當場開單舉發。案件送交交通事件裁決處後,被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

阿亮主張,他當時是從台灣大道六段往沙鹿方向行駛,準備左轉正英路,先在慢車道綠燈時進入待轉區,之後再等往北勢東路方向號誌轉為綠燈後才左轉,根本沒有闖紅燈。遭攔查時,他也立即向員警表明自己是依號誌行駛,並非違規。

不過舉發員警則稱,當時是在正英路上執行取締勤務,親眼看見阿興從台灣大道六段慢車道直接紅燈左轉,且並未進入待轉區。員警還表示,當時正英路是綠燈,因此台灣大道六段方向必定是全紅燈,不可能同時為綠燈,因此認定阿興闖紅燈無誤。

法院指出,交通裁決事件本質上屬行政爭訟,雖舉證標準不像刑案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但行政機關若要裁罰,仍須對違規事實提出足夠證據。尤其闖紅燈屬於「稍縱即逝」的違規態樣,若警方臨時巧遇目睹,或許來不及蒐證;但本案員警非巧遇,而是站在路口執行定點取締勤務,理應有充分時間事先準備錄影設備或其他採證工具。

法院指出,阿亮不僅在遭攔停當下就立即爭執,事後也在1個月內正式提出申訴,明確否認違規。然而員警卻未進一步調查是否有路口監視器、科技執法畫面或周邊監視器可供比對,甚至在庭上坦承,雖然知道阿亮有爭執,但認為舉發不一定要調影像,因此未調閱錄影,也未留存任何畫面。

法院認為,阿亮與員警說法完全相反,裁決處除引用員警職務報告與證詞外,無法提出任何影像、照片或其他客觀證據補強。既然違規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依舉證責任分配,應由裁罰機關承擔不利益後果。法院認定,裁決處無法確實證明阿興有闖紅燈左轉違規,原裁罰1800元及記點3點難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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