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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酒駕、殺童及兒少性剝削等罪納預防性羈押事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17日08:08 • 發布於 04月17日04:04
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29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所提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贊同修法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最後初審通過在場立委提出的修正動議。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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