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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車爆胎被查獲「第4次酒駕」遭判刑7月 法官:盼最後一次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13日01:40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3日01:31

年逾六旬李姓老翁今年2月酒後開車返回金山途中,行經基隆路段因車子爆胎停路邊,員警原要去協助,發現他全身酒氣,酒測值高達1.04毫克。李是第四次酒駕被抓,先前緩起訴或易科罰金,法官指為酒駕累犯,罔顧交通安全,加重其刑判有期徒刑7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李男今年2月9日中午起到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貢寮環保公園飲酒,晚間開車上路,要返回新北市金山區居所,晚間11時37分許,行經基隆市時因車子爆胎故障臨停路邊。

基隆市警方行經時發現,原要為民服務了解有何需要協助,但員警處理過程發現他全身酒氣,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4毫克,李男坦承酒駕。

法官指出,李男於105、107年間均曾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判有期徒刑5月,109年10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法官說,李男年逾六旬,是第4次酒後駕車為累犯,屢屢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主觀惡性非低;這次飲用酒類高達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04毫克,視覺、反應及控制能力均極可能受酒精影響而對公共交通安全所生之危險甚高。

法官表示,李男既受前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且應瞭解前案刑度已達有期徒刑5月,再犯極有可能無法再易科罰金,仍未生警惕,於執行完畢近5年,再次酒後駕車,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說,李男屢屢再犯公共危險犯罪,對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已有相當瞭解,實應深切自省不要再有酒駕行為,損人傷風險,因此加重其刑宣告有期徒刑7月,「希望是最後一次犯公共危險罪」。這次沒有宣告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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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爆胎被查獲第4次酒駕判刑7月要關,法官:盼最後一次。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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