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強制戒治26天未計刑期 高分院向檢察官求償1萬2千
陳姓女子施用毒品,南檢郭姓檢察官聲請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後,她受強制戒治26天卻未計入執行期而獲補償7萬8千元,經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檢察官重大過失所致,高分院已提民事訴訟,向檢察官求償1萬2千元。南檢則回應,依程序進行。
據調查,陳女前經台南地院於2020年10月14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自2021年2月9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後經台南地院於2021年3月22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自同年3月26日起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
陳女不服強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4月16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駁回檢察官強制戒治的聲請,同日陳女經高雄戒治所長官口頭告知,但仍執行至同年4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
陳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4月20日止,共計26日遭拘束人身自由,而未算入執行刑期,請求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決定陳女於撤銷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前,受強制戒治26日,以每日3000元,准予補償8萬7千元。
台南高分院認為,郭姓檢察官向甲案執行案件借提陳女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2021年4月16日因陳女的強制戒治裁定被撤銷,緊急通知停止戒治,於同日釋放陳女,並自行代甲案執行檢察官對陳女核發接續執行甲案原刑罰的乙種執行指揮書。
且依證據顯示,檢察官並未自行或指揮書記官、囑託矯正機關人員通知甲案執行檢察官或書記官,且於4月16日在其預先開立的「110年4月21日」提票及還押票上,復記載「原戒治裁定撤銷釋放」、「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等字樣,使甲案執行檢察官受誤導,錯認「110年4月21日」始陳女的強制戒治裁定被撤銷及釋放、接續甲案刑罰執行日期,以致於4月28日簽發甲案的甲種執行指揮書時,未能將4月16日至同年4月20日的5日期間計入甲案的徒刑執行期間,並予以扣除,反計入強制戒治期間,致生該5日補償事件。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定陳女因受違法拘束人身自由而受領國家刑事補償5日的補償事由,是因郭姓檢察官的重大過失而違法所致,決議應予求償。因此,依刑事補償法第規定,對檢察官為一部求償,並於5月4日先與檢察官協商,請求給付,惟協商結果不成立,因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