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兄弟姐妹多達5個人都沒互動!母70多歲我也沒小孩,想把遺產只給對方、留做公益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2023年05月02日03:38 • 發布於 2023年05月02日03:38

作者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 : 達志影像

今天預約視訊諮詢的客戶,是來自高雄的一對母女。母親王媽媽已70餘歲,而女兒王小姐則是40歲上下。父親過世後,就是母女倆相依為命,互相照顧彼此。

其實王小姐的兄弟姐妹,多達5個人,然而部分是父親前婚姻的孩子;另一部分則是母親和父親結婚前,在前婚姻生下的2個子女,但離婚後,礙於孩子父親家庭的因素,母親和這2個子女,多年來也沒怎麼聯絡了。

「那麼,今天是想討論什麼事情呢?」瞭解完母女倆的家庭背景之後,我對著電腦螢幕前的兩位問道。

「吳律師,我和媽媽都想問,要怎麼做才能夠不把未來的遺產給我那些哥哥姊姊們繼承?」王小姐代表發問。

「為什麼有這個想法呢?」我必須了解原因,才能給予分配方式的建議。

「父親和母親是再婚,各自都有前婚姻,也都有孩子,而父母親只生我一個。已過世的大媽,所生的哥哥姊姊們,從我有印象以來,我們就很少聯絡,父親過世之後,我們基本上跟陌生人沒什麼兩樣。」

「而母親之前生的哥哥姊姊,也是類似狀態。大家一直都沒有聯絡,直到三、四年前才連絡上,雖然有家族群組,但基本上也沒有真的有什麼互動,我們還是各過各的,畢竟這麼多年都沒有互動,現在大家都40、50歲了,很難再重新建立什麼關係。」

「媽媽已經70多歲了,我也未婚沒有小孩,我們都想把財產只留給對方;如果對方不在了,就留做公益吧!對我們來說,這還比較有意義!」

其實有和王小姐母女類似想法的人不少,那麼法律上可以如何給她們建議呢?

「我瞭解了,首先王小姐如果您先離開,法定繼承人本來就是媽媽,如果您擔心您先離開,媽媽繼承了財產,會被有心人士騙走,我們可以搭配遺囑信託規劃。但因為生命的事誰先畢業很難說,所以我們可以透過遺囑寫下來,如果媽媽比您早走,這時候您的法定繼承人會變成兄弟姐妹,那我們可以透過遺囑把留下的財產留作公益(遺贈),特別是不動產,在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繳清遺產稅之後,執行人就可以協助處理不動產過戶到您指定的公益團體,這個過程並不需要您的哥哥姊姊們配合交出任何資料(例如印鑑證明)。」

而對於王小姐不想給哥哥姊姊們財產,我有幾個建議的處理方式:

也給各位讀者朋友們參考。

一、我們可以在遺囑內寫明,因為彼此感情淡薄,長年不相往來,生活及生病都沒有互相照顧,因此符合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規定。

如果未來哥哥姊姊們有意見而向法院主張,他們和您之間的關係,沒有嚴重到法律上的「重大」虐待(包含精神上痛苦),就先讓法官判斷,法官認為成立的話,就能達到不留財產給他們的目的。

二、如果法官不認同符合排除繼承權的規定,而認為他們仍可以主張特留分,因為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您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若無法排除繼承權,您只留現金或股份(在特留分範圍內)給他們,其他部分捐贈給公益團體,還是可以降低給他們的財產總額的。

三、如果您的財產運用很有餘裕,也可以考慮把部分現金,透過保險的方式,指定身故受益人為您想留的公益團體,這也是可以的。

四、至於媽媽的財產安排,除了前面的建議之外,在資金充裕的情況下,也可以搭配部分現金或不動產(當然相關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也是要考慮好),透過生前分年贈與(在免稅額範圍內)的方式逐步移轉,降低遺產總額。

但我同時建議,為保障兩位的權益,透過寫下書面的贈與契約是有幫助的。

這時候王小姐又提到:「是的,吳律師,媽媽有跟我提過,想把部分現金贈與給我,我也有提到要給她保障,那到底該如何做到呢?」

「民法規定,生前贈與,除非媽媽是因為您結婚、分居或營業(給您做生意的資助)才做的贈與,才有歸扣問題,不然贈與給您的財產就是您的了!而要同時對媽媽有保障的做法,就是在書面贈與契約中寫明,媽媽把財產贈與給您,您同時要對她承諾做到什麼?例如照顧媽媽到終老之類的。而若是未來您沒有做到,媽媽可以對您主張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拿回來,或是要求您履行您的承諾!」

「這麼做還能有個額外的優點,寫贈與契約並且搭配見證人見證,甚至綠影,都可以保存證據,證明媽媽是在意識清楚明白的情況下,做出贈與的,可避免未來其他繼承人主張,您是否有趁媽媽生病、失智等等情況,誘騙媽媽把財產贈與給您的法律糾紛。」

以上是我給這對相依為命母女的建議,也給各位辛苦的照顧者們參考囉。

-----------------------------------------------------------------------

參考資料:

一、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民法第412條規定:「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點我加入幸福熟齡FB粉專,健康快樂每一天

(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更多幸福熟齡文章

女性更年期在45歲後報到!研究:高脂魚類、豆類有助延緩卵巢老化

50歲後,為什麼她的人緣越來越好!因為她都用「這五種問句」說話,善意就像好球,要讓人接得下

加入幸福熟齡LINE好友,掌握更多資訊!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獨家/台灣知名藥廠遭駭客勒索 「傳奇女傑」護照被公開

民視新聞網
02

川普新一輪15%全球關稅的贏家與輸家

anue鉅亨網
03

股民注意!又有4檔飆股被「抓去關」最新處置名單公開

EBC 東森新聞
04

幸運兒是你?「阿潭ㄟ店」花153元中千萬還沒領 充公倒數7工作天

CTWANT
05

【討論】台股除了台積電,還有哪幾檔值得長抱?

熱議話題
06

拒當網購詐騙包裹背鍋俠!海關新制上路 你沒先確認「包裹別想混過關」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