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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修正再等等!銓敘部、司法院為這事交鋒 他笑稱:這要總統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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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民進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莊瑞雄。 圖:金大鈞 / 攝(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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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9)日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尚未進入逐條審查,就因「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是否應併行,以及修法是否涉及違憲,引爆銓敘部與司法院激烈交鋒。由於朝野立委及司法院對草案仍有歧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先召開公聽會蒐集意見,召委莊瑞雄最後裁示「擇期再審」,並笑稱,「這要大咖的、要總統來協調。」

銓敘部長施能傑表示,此次修法是依據111年憲法判決第9號意旨,希望避免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同時接受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承受雙重程序負擔。因此草案規定,若行政機關已就同一事件完成行政懲處,原則上不再移送懲戒,認為這符合「舉重明輕」的法理。

施能傑指出,草案並未限制行政機關一開始就直接移送懲戒,因此沒有剝奪司法院的懲戒權;至於新增行政機關得作成降級、減俸等較重懲處,屬於立法政策形成範圍。既然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作成免職等更重處分,自然也可以賦予較輕的懲處工具,不涉及憲法層次問題。

不過,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程怡怡持不同看法。她表示,111年憲判9號承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採雙軌制度,草案卻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服務懲處後,不再移送懲戒,加上要求行政機關即時完成懲處,等同由行政機關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恐怕實質封鎖公務員接受懲戒法院審理的機會,削弱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程怡怡也強調,111年憲判9號處理的是丁等考績免職制度,與此次草案新增的服務懲處制度並不相同,不能以「舉重明輕」方式推論行政機關可直接作成降級、減俸等懲處。她並指出,憲法解釋權屬於大法官,其他機關無權自行擴張解釋憲法意旨。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表示,《公務人員考績法》此次共修正30條,屬大幅修法,不僅司法院提出疑慮,她近日也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等基層團體反映,認為草案納入「職務怠惰」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原本宣稱放寬考績制度,卻可能增加基層公務員執勤壓力,因此現階段直接進入逐條審查並不妥當,建議先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由於朝野立委及司法院對修法方向仍無共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輪值召委莊瑞雄最後裁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擇期再審。他也笑稱,相關爭議涉及不同機關權限,「這要大咖的、要總統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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