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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明年1月出獄又添國安案!29歲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最高可判終身、法官押後判刑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09月02日12:30 • 發布於 09月02日08:41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9月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式認罪。依《香港國安法》第29條,若法院認定案件屬一般程度,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若被認定為「罪行重大」,最低刑期即提高至10年,最高甚至可以判處終身監禁。法院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沒有當庭宣判,法官譚耀豪押後判刑。

這是黃之鋒第二度面對《香港國安法》刑事案件。

他目前正在服的刑期,來自香港民主派「47人初選案」。黃之鋒2024年在該案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在2025年6月新一宗「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於獄中被捕前,原本預計可在2027年1月獲釋。

然而新案讓他的獄中歲月可能大幅延長。

控方指控,黃之鋒與流亡英國的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人,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請求外國政府、機構及人士對香港及中國採取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法庭陳述的案情包括,黃之鋒等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推動所謂「國際戰線」,與外國官員接觸、遊說外國國會與政府介入香港問題;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後,相關國際倡議仍持續進行。

黃之鋒9月2日在庭上確認認罪並承認案情。

路透與美聯社報導,他身穿深藍色上衣、戴著黑框眼鏡出庭,進入犯人欄後曾向旁聽席揮手、點頭。多名外國外交官到場旁聽,法院外亦有人徹夜排隊,希望取得旁聽席位。

真正決定黃之鋒還要在獄中多久的關鍵,是法院接下來會把案件放進哪一個量刑級距。

香港律政司公開的《國安法》案例註釋明確指出,第29條分為兩個量刑區間:若不是「罪行重大」,刑期為3年至10年;一旦法院判斷屬於「罪行重大」,則必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這也是辯方9月2日求情的主戰場。

黃之鋒律師主張,他的情節遠低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不應被列入最高級距。

黎智英今年2月因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被判監禁20年;法院認定其勾結外國勢力行為屬「罪行重大」。黃之鋒辯方因此極力區隔兩案,爭取法院不要以黎智英案的嚴重程度處理。

辯方也指出,黃之鋒從2020年11月起已長期被囚,過去不同案件均選擇認罪,認為他已有相當長時間反省,要求法庭留下讓他重新開始生活的可能。

法院最後沒有在9月2日立即判刑。

黃之鋒被帶離法庭時,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黃之鋒第一次成為全球熟悉的名字時,只有十幾歲。

2012年,他還是中學生,就因反對香港推行國民教育成為學生運動領袖;2014年雨傘運動爆發時,他又成為國際媒體鏡頭下最具辨識度的香港民主運動人物之一。之後成立香港眾志、投入選舉及國際倡議,政治生涯幾乎一路與香港民主運動興衰交疊。

2020年之後,香港政治環境急劇改變。

香港眾志在《國安法》生效前夕宣布解散;羅冠聰離港,後來遭香港警方懸紅通緝;黃之鋒留在香港,從一宗案件進入另一宗案件,自2020年底起幾乎沒有再真正恢復自由生活。

原本的2027年1月,曾經是一個可以看見的時間點。

現在,黃之鋒必須再次等待法官告訴他:這扇監獄大門,究竟還要多久才會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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