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除南投議員職務訴願駁回 史雪燕:將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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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中國戶籍非等同喪失中共國籍 中配史雪燕解職訴願遭駁回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去年12月遭內政部以就職議員前未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身份」解除公職,史雪燕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駁回,並指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喪失中共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若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且未喪失中共國籍,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共效忠的義務,導致忠誠義務衝突。對此,史雪燕今(4日)表示,正與律師討論,將提行政訴訟。
至於史雪燕擔任議員期間支領的薪資等各項費用,南投縣議會是否追討?南投縣議會表示,目前議會還未收到史雪燕訴願駁回公文,過去前立委、台北市議員李慶安也有雙重國籍問題,經台北市議會提行政訴訟追討薪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判決李慶安因有實際執行職務,不用返還薪資,因有此前例可循,縣議會也傾向不追討。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排序第15名的中配李貞秀可望於2026年2月遞補成為立委,但因雙重國籍問題引發疑慮,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舉中配史雪燕曾遞補南投縣議員顯示未違法,指李可依此例遞補立委,議題發酵後,內政部去年12月以史雪燕未依國籍法規定,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佐證資料,而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
經史雪燕提起訴願,指來台前即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惟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喪失中共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原陸籍人士在未喪失中共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中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而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台設籍滿10年的積極資格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消極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