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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二審攻防2-1》柯文哲律師團策略曝光! 改從「法律適用」切入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2小時前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翁靖祐/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一審遭判17年徒刑後提起上訴。相較於一審著重事實及證據攻防,柯文哲二審全面更換律師團、調整辯護策略,辯護重點已不再侷限於否認犯罪事實,而是改從法律適用切入,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挑戰公益侵占罪成立基礎,並同步針對收賄、背信等罪名展開攻防,力拚降低整體刑度。

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3年、公益侵占罪(信義房屋創辦人周俊吉夫人周王美文等人600萬元政治獻金)2年、公益侵占罪(木可公司、政治獻金專戶等6134萬餘元)3年6月、背信罪(挪用眾望基金會經費支付競辦員工薪資)2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17年。

由於一審主要在事實調查、證人詰問及證據攻防,二審則重視判決理由、法律適用及上訴理由書。柯文哲二審換掉律師團成員,將原來的陸正義、蕭奕弘2位律師,改為曾任法官、檢察官的林石猛律師及台灣高檢署前主任檢察官管高岳,僅留下鄭深元。

據悉,柯律師團所提上訴理由除引用過去未曾主張的「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認為一審並未充分說明認定民眾黨屬公益團體的法律依據,質疑民眾黨是否屬於公益團體、公益侵占罪是否適用外,也將針對收賄、背信等罪名挑戰法律見解,爭取改判。

該判例源於國民黨大掌櫃主委劉泰英被控侵占台鳳公司總裁黃宗宏等人捐給國民黨的2000萬元政治獻金,二審依公益侵占罪判刑。但劉的律師主張國民黨非公益團體,並無侵占問題;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未直接認定國民黨非公益團體,認為原審未證明國民黨屬公益團體,也未查明劉泰英是否因公益事務持有該筆款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最終改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應執行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7萬元確定。

法界分析,若高院認為民眾黨不屬公益團體,並不代表柯文哲一定無罪,而是可能改依業務侵占罪論處;公益侵占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侵占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若改變適用法條,將影響量刑,也可能牽動整體執行刑。

檢方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漏未認定部分收賄事實,包括1500萬元款項應認定為賄款,以及柯文哲與沈慶京共同施壓時任產發局長林崇傑等情節,要求高院改判。

柯文哲新律師團在上訴理由主張,該210萬元屬政治獻金,因威京集團虧損、不符捐贈資格,才由員工名義捐款至民眾黨專戶,並非匯入其個人帳戶;若以一審認定京華城容積利益121億元計算,210萬元僅占約萬分之1.7,難認具收賄所需的對價關係,力拚收賄罪改判無罪;另針對京華城容積率變更,持續主張屬都市計畫及行政裁量範圍,不存在違法對價關係。

相較於收賄及公益侵占等罪,柯文哲掏空眾望基金會827萬支付黨工薪水的背信罪屬二審定讞案件,因此也是律師團必須全力爭取的部分,若背信罪維持有罪判決,即使收賄案尚未定讞,也將會入獄。

不具名的法官分析,一審主要圍繞事實與證據攻防,但二審重心更著重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因此新律師團改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作為攻擊主軸,可看出策略已由「否認犯罪事實」,轉向「挑戰法律適用及構成要件」,先拆除一審部分罪名,再爭取整體刑度下降,其策略是把戰場拉到法律適用,先攻公益侵占罪的成立基礎,接著挑戰收賄、背信等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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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二審攻防重點。(記者楊心慧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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