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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場醫療事故 看見手術室錄影制度的必要性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當醫療真相只能仰賴人的記憶,而非客觀紀錄時,家屬永遠站在資訊不對等的弱勢端。示意圖,東方IC

瑪姬/醫療事故家屬

看完新米醫師以「新北地方法院醫療專業調解委員」身分投書,呼籲正視手術室黑箱與醫療安全問題,我幾乎是一字一句對照著自己的經歷閱讀,心中充滿難以言喻的共鳴。

文中提及的「幽靈醫師」、「資訊不對稱」,以及醫療現場缺乏可被驗證的客觀紀錄,對我而言,並非抽象的制度討論,而是一段親身經歷、至今仍無法釐清真相的切身之痛。

在我所經歷的一起醫療事故中,當病患躺上手術台、進入全身麻醉狀態的那一刻,生命的控制權便完全交付給手術室內的醫療團隊。理論上,這應該是一個高度專業、分工明確、責任清楚的醫療場域;然而,在沒有任何影像紀錄可供回溯的情況下,我在事後才發現,連「究竟是誰執行插管全身麻醉」這樣最基本、也最關鍵的問題,都變成無從確認的疑問。

一開始,我們並未質疑執行插管全身麻醉者可能並非手術醫師,而是在反覆檢視病歷、詳閱醫療文件,以及與當天相關醫護人員的病情訪談後,才逐漸發現藏在細節裡的諸多矛盾與不一致之處。

例如,麻醉紀錄單上「麻醉醫師」欄位填寫的是麻醉護理師的名字;病歷記載發現困難插管者為「anesthesiologist(麻醉科醫師)」;病情訪談中提到的「麻醉他們」,指的究竟是誰? 始終語焉不詳。更令人困惑的是,插管全身麻醉這樣高度專業的醫療行為,卻未見麻醉專科醫師在場的明確紀錄。

這些疑點,最終都指向同一個無法迴避的核心問題:究竟是誰,在病患喪失自主呼吸與意識的狀態下,實際執行了插管全身麻醉這項高度侵入性的醫療行為?

正因為病歷本身無法提供一個一致、可驗證的答案,我們才逐漸意識到,真相或許並不如事後病歷記載所呈現的那般單純。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曾詢問手術醫師:「這次手術的麻醉是由誰執行的?」

手術醫師回答,是他自己執行,並表示雖然沒有麻醉專科資格,但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由麻醉科醫師執行」,只要是合格醫師即可。

然而,真正令我們震驚的,並非這個回答本身,而是當天同樣在手術室內的流動護理師所提出的證詞。

當事務官詢問流動護理師「本件是誰執行插管全身麻醉」時,她竟回答:「時間太久,我記不得了。」

這一句話,讓整個麻醉執行過程,瞬間陷入無法還原的黑箱。

事發當時,手術室裡僅有四名醫護人員:手術醫師、麻醉護理師、流動護理師與刷手護理師;依法,能夠執行插管全身麻醉的,只有具醫師資格者。若該院一向依法由醫師執行插管,那麼在這起重大醫療事故的案件中,「是誰插管」理應是最不可能被忘記的。

更令人困惑的是,這位流動護理師對於當天使用哪些麻醉藥物、手術醫師何時開立醫囑、誰製作麻醉紀錄單等細節,記憶都相當清楚,卻唯獨對「誰實際執行插管麻醉」這一關鍵環節表示記不得。這樣的記憶落差,使整個麻醉執行過程的真相無法被完整還原。

更令人不可置信的是,這段關鍵證詞並未在後續偵查中被進一步追查釐清。相反地,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該名流動護理師的問答內容,卻被以前後錯置的方式重新編排。

原本在偵訊時,是先提到「通常由誰執行插管」,隨後明確表示「本件記不得」;但在不起訴書中,卻被重組為「因為時間太久記不得,但通常都是由手術醫師執行」的敘述結構,彷彿自然導向本案亦應如此的結論。

這樣的呈現方式,與實際庭訊的問答順序並不一致,也在無形中淡化了原本應被正視的疑點。當關鍵證人已到庭作證,卻因回答含糊而未被追問;最終,一條人命,就在「記不得」、「通常是」、「難以認定」之中,被程序性地帶過。這樣的偵查結果,實在難以回應家屬對於真相的期待。

因此,當醫療真相只能仰賴人的記憶,而非客觀紀錄時,家屬永遠站在資訊不對等的弱勢端。

如果當時手術室內設有完整、受法律規範的錄影系統,誰實際執行插管,一目了然;是否有人越權執行醫療行為,無須推測;病歷是否忠實反映臨床狀況,也可相互對照驗證,就不會出現「藥物記得、流程記得,唯獨人記不得」的荒謬情況。

正如南韓在「權大熙事件」後推動的立法方向,手術室錄影不是監控醫師,而是為醫療建立一個可被回溯的事實基礎。它既是防範密醫與幽靈行為的工具,也是保護遵循醫療標準的專業醫師,免於捲入羅生門的最佳證據。

醫療不是不能出錯,但真相不能被遺忘。

病歷不該成為事後修補的防禦文件,而應該是與醫療現場相互印證的照護紀錄。

當關鍵證人可以用一句「記不得」讓真相停在原地,我們就更需要一個不會遺忘、不會選擇性失憶的制度。這不是對醫療的不信任,而是對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手術室裝設錄影系統,成就的將是醫師、病患與司法三方的保障:醫師能以影像證明自己依法行醫,病患因透明而建立信任,當不幸走上司法途徑時,檢察官與法官也能依據客觀影像釐清事實。這是一條正面、理性且值得社會共同推動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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