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警車上罵警「智障狗」判無罪 法官:僅是短暫氣話
洪姓通緝犯遭到高雄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員警逮捕後,在警方解送地檢署時,在車上見到員警打瞌睡,於是出言揶揄員警「智障狗搖搖頭」,遭員警提告後多吃一條官司,檢方偵查後依妨害公務罪起訴,但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洪員只是一時短暫的氣話,並未干擾執行員警公務,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洪男因妨害公務案件,遭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發布通緝,事後遭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姓員警逮捕。但31日陳員與同仁涂員將洪男解送至地檢署,當時由涂員駕駛警車,陳員與洪男坐在後座戒護。
但在解送過程中,洪男因見到陳員打瞌睡,於是在警車內先揶揄陳員在車上偷睡覺,接著又說「智障狗在那邊搖搖頭,跑掉了,還在那邊做鬼臉,智障狗智障狗」等語,暗喻侮辱陳員,警方因此再依侮辱公務員罪嫌提告洪男。
洪男出庭時坦承說過上述言語,但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更辯稱:「我不是針對告訴人,我真的有在路上看到狗,我沒有要罵告訴人的意思等語」
法官調查後認為,洪男所說的言詞過程短暫,非持續相當之時間,雖然會造成員警不悅,但不足以認足會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客觀上難認定已達到足以妨害、影響員警執行公務之程度,即使縱洪男所言讓陳員感到不快,也難以達到侮辱公務員罪,因此判決無罪,仍可上訴。